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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市区检刑诉(2003)11916号
被告人朱某,女,一九六八年六月一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广东省某市人。因本案于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被拘留,同年十一月十一日被依法取保候审,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法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非法行医一案,由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于二00二年三月开始,未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在我市虎门镇北栅东坊村九巷十号出租屋非法开设无牌诊所行医。同年九月二十八日十五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其出租屋为被害人杨某接生,杨某产下一男婴后,出血较多,朱某为杨注射缩宫素。后被害人杨某深感四肢无力、眼睛模糊,朱某又为其注射葡萄糖、氯化钠、止血芳酸、止血散等药剂。至当日十七时许,被害人杨某生命垂危,送院不治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符合宫颈撕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接报后赴接生现场捉获被告人朱某。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良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某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主要证据目录一份及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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