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欢迎进入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一审补充辩护词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8335027 手机: 013802736027
网址:www.baiduhopelawyer.com
邮箱:master@baiduhopelawyer.com
 

曾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


封开县人民法院院长阁下暨合议庭法官:
  我们是贵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曾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中曾某的辩护律师。关于此案,我们已向合议庭提交了较为详尽的辩护词。在此,我们就本案的关键问题――某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00)肇端法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书》及其法律后果,补充以下辩护意见。
  2001年7月17日,曾某因不服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0年4月3日(2000)肇劳字194号劳动教养决定,向某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2000)肇端法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撤销被告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2000年4月3日对原告曾某作出的(2000)肇劳字第19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对此判决及其法律后果,我们的系统看法是:
  1、此行政判决业已生效,在法律效力上具有现实的不可逆转性,在证据效力上具有绝对排他性,若要改变此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评判结果,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如前所述,此判决形成于2000年12月18日,早已生效,其权威性及其现实的不可逆转性毋庸置疑,此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疑具有绝对排他的证据效力。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然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前提是“依法”,而不能随心所欲。具体到本案,若要改变此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评判结果,除了审判监督程序之外,别无他途。
  2、作出行政判决意味着对曾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的否定,确认了曾不构成犯罪。
  尽管曾是因不服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庭审表明,控方所举证的任何“攻击证据”均是当时作出劳教决定的证据,对曾是就同一事由进行劳教及刑事双重追诉,如端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曾的行为构成犯罪,肯定会终止行政审理并提出司法建议,将案件材料移送侦查部门进入刑事追诉程序。端州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就意味着以生效判决的形式确认了曾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可能作出行政判决。控方对曾刑事追诉无异于蔑视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
  3、端州区法院所作行政判决认定曾组织村民采伐的都是风折松、干松,此判决所认定的这一事实,在证据效力上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控方的任何举证都不能否定之。要否定这一事实,除非否定该行政判决。采伐风折松、干松,不存在破坏森林资源、影响水土流失的问题,还有利于林木的正常生长,不具有刑法评判意见上的社会危害性。
  以上意见,敬请考虑。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2001年8月7日

[我有话说] [该页顶部] [返回首页] [退回前页]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本站由广东律师王思鲁及其黄金组合大案辩护实录架构,志在吸引律师新人及弘扬法治,不带商业性,转载请注明出处。
追求无止境,请君将网站设计和内容等方面高见发信:master@baiduhope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