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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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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增检刑诉(2004)663号
被告人祝某(自报名),男,36岁,汉族,广东人,文化程度小学,农民,2004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祝某合同诈骗一案,经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4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祝某,于2001年11月至2004年2月间,在XX市XX市场XX号开设“XX店”,并XX店或XX部的名义对外倒卖各类摩托车配件。期间,被告人祝某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陆续交付货物,并以种种籍口拖延付款,最后于2004年2月29日凌晨,将所有货物转移后逃匿。从中骗取东莞市XX公司吴×美、XX有限公司刘×伟、XX限公司况×慧等45人的摩托车配件一大批,合计价值人民币2927000多元。
以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某某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项:
1、 被告人祝某现押于增城市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三份。
3、 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三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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