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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进入百度辉煌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请求监督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两次以祝某某合同诈骗为由错误起诉情况反映函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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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关于请求监督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两次以祝某某合同诈骗为由错误起诉的情况反映函


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我是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祝某某的胞弟,现就祝某某被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在撤回公诉后错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特别是,在退查中,仍无法找到改变案件事实的新证据情况下,仅对起诉书作了两个字的文字改动,再次对祝某某提起公诉的错误做法向贵院反映,望贵院依法指导、监督地方公正司法,尽快无罪释放祝某某。
  事情经过是这样:
  祝某某早在2001年11月已注册成立XX店,经营范围为销售摩托车及配件。2003年5月后,主要代理销售江苏省国XX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XX”牌系列摩托车。由于业务发展好,祝某某在附近乃至摩托车行业小有名气,很多客户一般都以其代理的品牌称其为XX老板。祝某某在业务操作上一般以XX店名义发送摩托车配件至XX公司,以此抵销XX公司的摩托车款。祝某某一直以来遵章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由于祝某某经营有方,业务发展势头喜人,引来一些同行的妒忌。在2004年2月29日早上,有客户到XX店找祝某某对帐、结算货款,适逢祝某某不在,店门又关着,听了同行一些人鼓噪后,客户顿起疑心,认为祝某某骗货逃匿,即通知其他客户,这样一传十,十传百,很快就有一些客户聚集到新塘。他们不深入了解事情真相,先入为主,误认为祝某某骗货逃匿。特别是,有客户采取过激行为,开始盗窃祝某某的XX店(盗窃了店里10多台摩托车等),不知为什么,在店铺里面的业务账册也不见了。盗窃完店铺后,又有客户到祝某某的汇美仓库盗窃仓库,盗窃仓库内70多台摩托车、一批摩托配件、一辆车牌为粤NU****货车,造成祝某某数十万的直接损失(此案我于2004年8月22日向增城市公安机关报案)。客户以祝某某骗货逃匿为由报案时,公安机关认为属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后来,一些客户不服,凑了一些钱,不知怎么的,公安机关就以合同诈骗立了案,并强行抓了祝某某,并冻结了祝某某在银行户口40多万元。继而推向审判台。事后,我征询过很多法律专家的意见,他们都说我哥是被冤枉的。
  祝某某合同诈骗案于2004年8月31日由增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次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见附件2),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0日开审理。由于在开庭后,增城市人民法院告知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此案犯罪证据不足,如果要法院判,法院会判无罪,这种情况下,于2004年10月12日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同日,增城市人民法院准许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见附件4)。之后,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增城市公安局补查一个月(见附件5)。案件经补查后,2004年11月11日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见附件6)。
  综上,特此反映贵院,望阁下百忙抽空关注此案,以促地方公正司法,尽快无罪释放祝某某。


反映人:    


附件:
1、情况反映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起诉书[增检刑诉(2004)663号]复印件一份;
3、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一审辩护词复印件一份;
4、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增法刑初裁字第663号]复印件一份;
5、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告知书 检告[2004]80号复印件一份;
6、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次起诉书[增检刑诉(2004)663号]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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