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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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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关于涉嫌合同诈骗案当事人祝某某的强制措施解除申请书
致: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增城市公安局
我们受祝某某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增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退查决定的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中给祝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现依法为祝某某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一、为便于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及增城市公安局有关领导掌握案件全貌,还是首先介绍一下案情: 祝某某2001年11月注册成立XX店,销售摩托车及配件。2003年5月后,主要代理销售江苏省XX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XX”牌系列摩托车。祝某某在业务操作上一般以XX店名义发送摩托车配件至XX公司,以此抵销XX公司的摩托车款。由于经营有方,业务发展好,招致一些同行妒忌。2004年2月29日早上,有客户到XX店找祝某某对帐、结算货款时,适逢祝不在,店门关着,听了一些同行鼓噪后,有客户起疑心,认为祝骗货逃匿,即通知其他客户,这样一传开,一些客户聚集到新塘。他们基于解决货款问题,认为及控告祝骗货逃匿。有客户采取过激行为,开始盗窃XX店(盗窃了店里10多台摩托车等)。盗窃完店铺后,又有客户到祝某某的汇美仓库盗窃仓库,盗窃仓库内70多台摩托车、一批摩托配件、一辆车牌为粤NUXX车,造成祝数十万的直接损失。客户以祝某某骗货逃匿为由报案,当时,公安机关认为属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导致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立了案,并抓了祝某某。
二、司法程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8月31日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员黄志标),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0日开庭公开审理,于2004年10月12日根据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申请,裁定准许撤诉。据了解,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已将此案退回增城市公安局继续侦查。
三、我们认为:此案的确属合同诈骗证据明显不足,即使继续侦查,也无法证实祝某某合同诈骗或其它任何犯罪。
要证明祝某某合同诈骗,结合本案特点,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满足下列要求:
1、祝某某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这因不是事实,即使继续侦查也无法找到关键证据(合同、送货单等书证)支撑指控观点。
2、祝某某于2004年2月29日“卷货潜逃”。这也因不是事实,即使继续侦查,也充其量只能查清谁偷了祝某某的货,而无法证明祝某某“卷货潜逃”。四十五辆摩托车问题因祝某某的确欠下张仙华巨额货款,亦无法套入“卷货潜逃”。况且,侦查及审查起诉部门均没有指控“卷货潜逃”。
3、祝某某“卷款潜逃”。2004年2月29日案发时,祝某某账上有100多万元的现金,至同年4月16日祝某某被抓时,仍有40多万元的现金,其他几十万元的现金用于经营运作和支付货款。即使继续侦查,也无法改变这一事实。
4、祝某某在2004年2月29日“逃匿”。要证明“逃匿”,关键证据为电信局的电话清单。但从本案看,即使继续侦查也无法找到电话清单,因为电信局只保留半年的电话记录。因而,无法证明祝某某在2004年2月29日前后关机走人。况且,法庭调查表明,祝某某并没有关机走人,只是外出追货款。就算是关机及离开新塘商铺也不是合同诈骗意义上的"逃匿"啊!
5、诈骗数额为合同诈骗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本案中,即使套入祝某某合同诈骗,也无法查清所谓的诈骗数额:
所谓“被害人”提供的几百张送货单只能证明祝某某可能欠客户的货款,但具体欠多少,还需经过祝某某、具体收货人以及具体送货人在场核对后,方能确定。
是不是有四十五位客户报案称祝某某是合同诈骗,祝某某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这四十五位客户只能是人多势众、貌似证据充分,实际上,只与祝某某构成四十五个货款纠纷,其陈述只能在各自货款纠纷中作为证据使用(并不当然具有证明力),根本不能互相印证。
况且,近期其中一个“被害人”周某某已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说明:在被害人周某某眼中,祝某某不是诈骗,他曾经说过祝某某是诈骗之类的话完全是基于解决货款问题而发出的一些激情语言,不具有什么证据价值,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于周某某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否认了诈骗一说;增城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民事起诉,排斥了祝某某合同诈骗的成立。
这些送货单均为客户单方提供,他们与祝某某存在利害关系,可信性也值得怀疑。我们这样说并不是完全否定祝某某与客户之间不存在欠款关系,而是请求两单位高度注意:面对这么一大堆送货单,具体的金额应当如何确定,如果祝某某与受害者之间各执一词,没有双方经办人确认,送货单有瑕疵的情况下,欠款的数额能确定吗?难道这样的证据也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些送货单不是祝某某和客户直接经办,而是双方的工人具体经手,但是,居然没有双方具体、直接经办人核实。
这些送货单内容不确定。有些没有品名,有些没有数量,有些没有单价,有些没总金额,有些没有收货单位盖章经手人签字,有些没有送货单位盖章和经手人签字。
大家可以想一想,面对这些并非是客户与祝某某直接交易的送货单,如果没有经过祝某某及双方具体经办人在场核对,在各执一词情况下,仅凭这些单据上法院打民事官司能赢吗?刑事诉讼证据更为严格啊!
即使确定具体欠款额,仍属合同纠纷,只能说明祝某某欠他人货款而已。况且,因没有实物也无法通过评估确定数额。这种情况下,仅凭客户陈述,根据客户自报的数额计算得出合同诈骗金额,即指控本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927,000元,能行得通吗?
我们认为:继续侦查,充其量只能落实“起诉书”中的祝某某的真实身份,即去掉“(自报名)”,根本无法证明祝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财物的诈骗故意和客观上有“逃匿”等诈骗行为。
我们会见祝某某时,问及他本人对该案的意见时,祝某某认为把他搞成合同诈骗确实很冤枉,一脸无辜样,但亦都宽容地表示,如果政府尽快还他一个公道,他出来后将继续自己的事业,甚至会放弃一些应有的权利。
我从中山大学法学院刑法研究生毕业后一直专注于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近年来,成功办理了不少在广州地区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如龚望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及合同诈骗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无罪案。
多年的刑事辩护生涯, 使我们深刻感受到:刑事辩护是一种收费低、困难多、风险大又不易被人理解的苦差,但它是我的专业,我也酷爱它,没有什么办法,使我仍然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在世风百态的执业环境中,我们始终坚持力求做一个有血有肉、具有良知的法律人,时刻提醒自己,应该对法律高度负责,深刻理解法律及正确运用法律。不要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哗众取宠,脱离法律,一味蒙着良心帮当事人讲好话,多讲话。
在司法实务中,刑事证据运用及法律适用相对复杂,特别是“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较难区分。在我们以往办案中深刻体会到:如果没有扎实的专业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开放性的办案思维及恪于职守的专业态度,极有可能认知错误。在此案中,我们肯定有关人员可能办案是认真的,态度是热情的;但是,我们也确信,是不是基于一些客观原因对证据及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理解错了?
综上:我们依法郑重请求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及增城市公安局尽快对祝某某解除强制措施。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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