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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进入百度辉煌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周某某诉祝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止审理申请书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8335027 手机: 013802736027
网址:www.baiduhopelawyer.com
邮箱:master@baiduhopelawyer.com

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关于(2004)增法民二初字第1756号案的中止审理申请书


致:增城市人民法院
  我们受祝某某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增城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2004)增法民二初字第1756号案件中担任祝某某的代理人,现依法申请中止审理,理由如下:
  一、祝某某曾就同一事由被本案原告周某某等刑事控告,进而于2004年9月被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为将祝某某推向贵院的刑事审判台,2004年10月12日,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现祝某某合同诈骗一案处于退查中,还未完结(见附件)。据了解,检察机关还会移送贵院刑事审理。根据法律规定,此案必须以祝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最终处理结果为基础。如贵院对此案进行民事审理,极有可能会出现违法及尴尬的局面。
  二、从原告提供证据看,无法证实“周某某”就是周某某以及周某某其人与祝某某之间有货物买卖关系。
  三、基于祝某某被羁押以及一些具体经办人无法找到的现实,如对此案进行民事审理,无法认定祝某某到底有没有欠下周某某货款以及具体欠多少。

  周某某提供的一些送货单只能证明祝某某可能欠别人的货款,但具体欠多少,还需经过祝某某、具体收货人以及具体送货人在场核对后,方能确定。
  这些送货单不是祝某某和客户直接经办,而是双方的工人具体经手,没有双方具体、直接经办人核实。
  这些送货单内容也不确定。
  因没有实物也无法通过评估确定数额。
  关于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详情可向贵院刑事审判庭了解。
  以上意见敬请贵院慎重考虑。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电话:88335027;手机:13802736027

附:增城市人民检察院《退查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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