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欢迎进入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8335027 手机: 013802736027
网址:www.baiduhopelawyer.com
邮箱:master@baiduhopelawyer.com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王毓寿,男,54岁,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原系新兴县公安局副局长,住新兴县亲城镇城南居委会建设路78号。因本案于200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逮捕。同年9月18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王毓寿受贿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末,被告人王毓寿利用其任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主动提议并通报班子成员后决定,将交警大队指挥中心大楼工程发包给新兴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金镇承建,1996年3月1日,被告人王毓寿与张金镇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1999年4、5月间,被告人王毓寿分两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张金镇的现金人民币80000元。事后,被告人王毓寿将其中的52000元赃款分给交警大队的黎××等人,余款28000元占为已有,用于日常挥霍了。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毓寿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毓寿在接受"两规"审查期间,能如实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重彬
2001年5月9日
[我有话说] [该页顶部] [返回首页] [退回前页]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本站由广东律师王思鲁及其黄金组合大案辩护实录架构,志在吸引律师新人及弘扬法治,不带商业性,转载请注明出处。
追求无止境,请君将网站设计和内容等方面高见发信:master@baiduhope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