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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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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深南检刑诉(2005)24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4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五华市人,捕前在广西一建深圳分公司工作,居住广西省南宁市XX路X号广西一建XX区。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贪污于2005年3月9日被我院反贪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我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贪污一案由我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3月22日向我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3月,时任广西一建深圳分公司经理的李某召集该公司副经理曾某某、财务副处长刘某某、财务副处长马某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曾某某,密谋以发“奖金”形式私分公款。2000年3月至4月间,由刘某某分别填写4张虚假的工资单,经曾某某“审核”后,由该公司出纳员李某从银行提取公款人民币57万元,其中人民币55万元交给了李某,剩下的作为公司的备用资金。后李某分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吴某某
代理检察员:俞某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注:
1.被告人曾某某羁押于南山第一看守所;
2.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3.移送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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