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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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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贲某某,男,39岁,汉族,江苏姜堰人,住江苏省姜堰市蔡官镇周徐村X组,联系电话:0523—854****
被告:周某某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1.9480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03年11月7日晚11时左右,被告用汽油烧伤原告颈胸部、右上肢、双手。原告病情经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面部、躯干、双上肢汽油烧伤深II 40%,轻度吸入性损伤。2005年4月13日原告伤情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法医鉴定为重伤。2005年4月18日广州法医学会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评残鉴定,鉴定结论为:贲某某烧伤后油广泛性增生疤痕形成,评定为六级伤残。为住院治疗,原告支付后期医疗费12万元,交通费住宿开支2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营养费17100元,上述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另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误工费11.4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765元,伤残赔偿金5.3万元,法医鉴定费515元,护理费171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赔偿费用,未果。
原告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故意以汽油烧伤原告,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为此,原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特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准原告之诉请。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贲某某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赔偿费用清单:
伤残赔偿金:6625元/年X 8年 =53000元
(2004年广州市农村居民纯收入为6625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4353元/年 X 5年 =21765元
(2004年广州市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4354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 X 200 = 6000
误工费: 19月X6000元/月=114000元
护理费: 19月X900元/月=17100元
营养费: 19月X900元/月=17100元
交通费:住宿及开支用 20000元
法医鉴定费: 515元
精神损失费: 50000元
后期医疗及护理费营养费: 6次X20000元=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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