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欢迎进入百度辉煌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律师意见书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8335027 手机: 013802736027
网址:www.baiduhopelawyer.com
邮箱:master@baiduhopelawyer.com

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律师意见书

(2005)粤环经律刑字第101号
  

致:尊敬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一处有关办案人员
  我们受周某某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处正在审查起诉的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周某某的辩护人。
  现基于履行律师职责的考虑,本着依法办案的原则,就本案依法向贵处出具律师意见如下,供参考。
  我们认为,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五方面特殊情况:
  一、案发前,周某某与“被害人”一直关系友好,找不到“作案”的理由,周某某欠缺犯罪动机。
  二、案发时,汽油为“被害人”用雪碧罐(易拉罐)临时所装、所带,并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周某某明知是汽油情况下而仍然将之洒向“被害人”,纯属玩笑而已;亦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是周某某点火,反映周某某欠缺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三、案发后,周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防止了“被害人”毁容,并及时报警,从另一角度反映周某某欠缺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四、“被害人”受伤后,尽管这种伤害在法律上纯属“意外事故”,但周某某还是对“被害人”积极救治,前后为“被害人”付了30万元左右的医疗费,还积极协助“被害人”找工作和发展,一直友好相处,“被害人”在案发一年多以后才因误解而报警,这反映“被害人”亦深知其受伤并非周某某故意所致。
  五、如果周某某潜心故意伤害“被害人”,本案存在诸多不合情理的地方:
  其一、周某某与“被害人”是十多年的朋友,且双方关系十分友好,在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为什么会伤害对方呢?
  其二、为什么周某某在公众场合“作案”呢?
  其三、为什么周某某在着火后还主动脱下衣服包裹“被害人”的头部?
  其四、为什么周某某还叫人打电话报警、叫救护车?
  其五、为什么周某某不潜逃还借巨款积极医治“被害人”?
  其六、为什么还为“被害人”寻找发展机会,共谋发展?
  其七、为什么事隔一年后,“被害人”才控告周某某?警方才抓人?
  综上所述,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纯属意外事故,特恳请贵院依法无罪释放周某某。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卢愿光
2005年7月12日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电话: 83858533—109手机: 13802736027(王)、13502403197(卢)

 

[我有话说] [该页顶部] [返回首页] [退回前页]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本站由广东律师王思鲁及其黄金组合大案辩护实录架构,志在吸引律师新人及弘扬法治,不带商业性,转载请注明出处。
追求无止境,请君将网站设计和内容等方面高见发信:master@baiduhope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