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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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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起诉意见书
字[200] 号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男,1969年8月12日生,出生地:江苏省姜堰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江苏省姜堰市蔡官镇老陈村X组。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2005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人一案,由被害人贲某某于2003年11月7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03年3月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2005年4月10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3年11月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和被害人贲某某等老乡,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的XXX酒楼喝酒。期间被害人贲某某以要干活为由,提前离开酒楼,回到石马村小马西街X号巷口,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则追至该处,要贲某某将剩余的酒喝完,贲某某不从,于是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就抢过贲某某正在给电动自行车加油的塑料瓶子,将瓶子里装着的汽油倒在贲某某身上,并点火引燃,致贲某某被烧伤面积达40%,经法医鉴定,贲某某的损伤程度达重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立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现场材料、鉴定材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局长:何某
二00五年六月日
附:1.本案卷宗3卷。
2.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现羁押在白云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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