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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8335027 手机: 013802736027
网址:www.baiduhop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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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2005]粤环经律刑字101号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卢愿光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联系方法:电话:83858533-109 手机:13802736027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贵局执行逮捕,现处在侦查阶段。我们作为周某某的法律帮助人,在贵局依法、快速的安排下,会见了周某某,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我们经对此案作了适当的调查及深入的研讨,现依法为周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我们认为,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特殊情况:
1、案发前,周某某与“被害人”一直关系友好,找不到“作案”的理由,周某某欠缺犯罪动机。
2、案发时,汽油为“被害人”用雪碧罐(易拉罐)临时所装、所带,并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周某某明知是汽油情况下而仍然将之洒向“被害人”,纯属玩笑而已;亦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是周某某点火,反映周某某欠缺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3、案发后,周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防止了“被害人”毁容,并及时报警,从另一角度反映周某某欠缺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4、“被害人”受伤后,尽管这种伤害在法律上纯属“意外事故”,但周某某还是对“被害人”积极救治,前后为“被害人”付了30万元左右的医疗费,还积极协助“被害人”找工作和发展,一直友好相处,“被害人”在案发一年多以后才因误解而报警,这反映“被害人”亦深知其受伤并非周某某故意所致。
综上所述,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纯属意外事故。这种情况下,应周某某之胞弟周爱平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我们为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为其胞弟周爱平,烦请贵局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卢愿光
2005 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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