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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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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涉嫌故意伤害案补充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郭XX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郭XX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郭XX的一审辩护人
现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根据本案的最新情况,我们提出以下补充辩护意见。在发表具体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慎重办案的态度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辩护意见如下:
  一、李X的证言表明,郭XX与他通电话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到打人或叫他人打人。电话接通后,由于郭XX所处现场情况混乱,没有顾得上对他说话,李X只是听到郭XX在电话那头对其他人喊:“别打了,别打了”,之后电话便断掉了。这一情况可以和王X洪、王X强等的证言相互印证。说明郭XX在现场是出于劝架的目的,并没有参与到其中;说明郭XX并无叫他人打人。实际上,郭XX与有关保安通话并不能作为入罪的依据,他们之间任何时间通讯都合乎情理。
  二、苏XX等人其后到现场是基于履行保安职责,保障安全的考虑。李X听到郭XX在电话中说“别打了,别打了”,于是判断XX夜总会可能出了事情,出于保安维持秩序和安全的考虑,苏XX等人才赶到现场。因此,并不是控方所称是受到郭XX的唆使。
  三、苏XX等人赶到现场时打斗已结束,被害人也已经被送往了医院。而苏XX到现场后被警察带上车问话,而这辆车正好是之前送死者去医院的车,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苏XX的身上会有死者的血迹。
  四、法庭上控方让苏XX指证关于郭XX打手机的照片并不具有证明力。且不论这张照片的来源是否合法,单从这张照片的内容来看,它是截取于现场的监控录像,且时间不明。而根据苏XX的证言,他们到达现场后看到郭XX正在打电话,和照片显示的画面内容一致。也就是说法庭上出示的照片,显示郭XX打的电话根本不可能是给李X打的那个电话,而是苏XX等人到达现场、打斗已经结束后打的电话。因此,这个事后的电话和案件并没有关联性,不具有证明力。

  综上,本案中,既无证据证明郭XX带领和指使他人进行殴打,也无证据证明其有直接的殴打行为。而同案被告苏XX,也是基于维持安全和秩序的目的到达现场,并没有参与斗殴的故意和行为,因此郭XX和苏XX应属无罪。另外,任XX也不是应郭XX之“召”来到现场,他是否参与斗殴,仍然存在很多疑点,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我们恳请法院能够继续秉持公正办案的原则,尽快对郭XX作出无罪判决。基于中国国情,我们了解法官所面对的压力。我们会配合做好郭XX的思想工作,让其放弃请求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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