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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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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郭XX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郭XX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被告人郭XX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最新了解到的情况,出具补充的辩护意见。
一、2007年8月7日我们依法会见郭XX时了解到,在第二次开完庭后回看守所的囚车上,桂成波对郭XX说,是富丽华的保安李胜打电话给桂成波带人过去打架的。
发生了这样的恶性群殴事件,从逻辑上来看,应该有一个组织者,也就是因这种逻辑思维及郭XX的主管身份,将郭XX推上了本案第一被告的位置。但郭XX的主管身份与其必然组织人斗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我们于2007年8月7日依法会见了郭XX,了解到:在第二次开完庭回看守所途中的囚车上,郭XX问同案几个人,到底是怎么回事?是谁叫他们去打架的?桂XX说:“是富X华的保安李X打电话给我,要我带人过去打架的”,这一段对话,囚车上任小超等所有人都听到,其直接表明不是郭XX组织人打架。请求法院核实这一重要的情况。
二、李X无疑是本案的关键证人。李X与郭XX有没有通电话?电话的内容怎样?这直接关系到郭XX被认定无罪还是有罪。
在此案开庭时,公诉人已明确李X的证言很关键,并声言庭后将找李X取证。我们于2007年8月5日依法会见了因妨碍公务罪入狱后又已刑满释放的李X,了解到:
1、李X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关押期间,广州市XX区公安局负责本案的公安人员曾两次找其录取证词,李X对公安人员反映了真实的情况。(公诉机关没有将广州市XX区公安局公安人员对李X调查的笔录交法院进行质证)。
2、我们通过李X了解到真实情况:郭XX与他通话时,只听到郭XX在电话里说“别打了,别打了!”,再没有听到其它了。根本不存在郭XX打电话给李X要其纠集人过来打架,相反,郭XX是在劝架。
我们已另外提交了申请李X出庭作证的申请。如李X没有作证,根据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郭XX有罪的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郭XX的认定。
三、郭XX因本案自去年2006年5月15日被拘留,2006年6月月19日被逮捕,至今,已关押长达四百多天,其身心、家庭及经济都受到不小的影响。但我们会见郭XX时,他表示,基于现实的中国国情及司法现状,以及本案发时场面混乱、案情复杂,其能理解公安及检察部门对其的拘留及逮捕。但本案确实存在冤情,请求办案部门还他清白,对其予以释放。其愿意放弃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被关押期间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其本人承担。
综观公诉方提出的所有证据,以及我们最新了解到的情况,我们坚定地认为,郭XX构成故意伤害罪显属证据不足,应属无罪。因此,请贵院和检察院慎重考虑我们所提出的的辩护意见。我们相信,贵院法官一定能查明事实真相,对本案作出妥善的处理。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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