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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越检刑诉(2006)1488号
被告人郭XX,男,34岁,汉族,四川省XX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XX市XX区XX镇XX村X组。2006年5月1 5日被刑事拘留,2 006年6月1 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桂XX(自报名),男,31岁,汉族,四川省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2006年5月1 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 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任XX(自报名),男,2 7岁,汉族,河南省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2 006年5月1 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XX(自报名),男,27岁,四川省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四川省。2006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XX(自报名),男,25岁,汉族,河南省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2006年5月1 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XX(自报名),曾用名:吕大宝,男,19岁,汉族,黑龙江省人,文化程度初中,住黑龙江省。200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XX、桂XX、任XX、丁XX、苏XX、吕XX聚众斗殴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1月6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吕XX及其兄长吕X、朋友张XX、朱X、于X等人于2006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饮酒后途经本市长堤大马路富XX大酒对面的停车场时,因踢倒该停车场的一个”雪糕筒”形交通标志,与富XX大酒店28楼夜总会的内保人员陈XX、刘X、黄X、李X(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互相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吕XX用刀捅伤陈XX腹部(经法鉴定为重伤)。吕X、张XX、朱X、于X等人追打内保人员入富XX大酒店,随后闻讯赶来增援的被告入郭XX(兼长堤大马路的X吧、富XX大酒店28楼夜总会及广州X馆TT夜总会内保主管)带领其他内保人员桂XX、任XX、丁XX、苏XX等人在长堤大马路富XX大酒店对出马路,使用木棒、铁棍、带底坐的酒店专用”士钉”及拳脚殴打的方式,将被害人吕X、吕XX等人分开殴打,致被害人吕X头部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被告人吕XX轻伤、朱X、于X轻微伤的后果。当日六被告人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郭XX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还使用手机短信的方式指使其他同案人串供,被当场查获。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桂XX、任XX、丁XX、吕XX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被告人郭XX、桂XX、任XX、丁XX致人死亡,被告人吕XX致人重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叶X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项:1.被告人郭XX、桂XX、任XX、丁XX、苏XX、吕
XX现押于越秀区看守所(天平架)
2.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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