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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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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X坤”,男,1?9岁,汉藏,江西省XX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西省XX市XX乡XX村XX1号。
2005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0月11日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这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23岁,汉族,江西省XX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XX县XX镇XX村六组33——2号。200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9月21日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绰号“X毛”,男,24岁,汉族,XX省XX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小组22号。2005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0月11日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X云,男,30岁,汉族,江西省XX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XX县XX镇XX村十三组04—2号。2004年3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事拘留,2005年9月21日经广州市海琳区人民检察阮批准逮捕,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饶某某、周某云故意杀人、帮助毁灭证据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广州币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06年1月27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5年8月18日20时,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携带砍刀3把,乘坐由被告人饶某某驾驶的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村参赌地下六合彩,途经瑞宝三社果林治安亭时,因三人携刀而被执勤的治安队员赵某某、应某某截查。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即持砍刀下车追砍赵某某、应某某,被害人应某某因躲避不及被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连砍多刀,被害人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应某某系左胸部受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云受被告人周某某、饶某某的指使,将用于作案的3把砍刀上的血迹清洗干净后,藏匿在广州市海珠区龙潭西环街东十六巷一士多店的衣柜抽屉里,并为被告人周某某、饶某某保管了作案使用的红色男装摩托车。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某云帮助当事人毁灭犯罪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周某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康某某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饶某某、周某云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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