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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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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5号
公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男,1977年6月3日出生,侗族,出生地湖南省××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郴州市××区××办事处胜利里居委会上自建里××建工区。因本案于2004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肖静,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思鲁,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5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姚××介绍“锋锋”(另案处理)向“平哥”(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将“平哥”提供的名为“唐××”的银行帐号告知“锋锋”,由“锋锋”向上述银行帐户汇入人民币20000元购买毒品。同年5月11日, “平哥”在广州市白云区××货运部将内藏有毒品的VCD影碟机托运到湖南省郴州市准备交给“锋锋”。该货运部的工作人员发现可疑,上述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白色块状物重142.4克,含海洛因成分)。期间,被告人姚××多次打电话到该货运部查询该批货物的托运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姚××无视国家法律,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辩解称其没有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其辩护人辩护称指控被告人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姚××介绍“锋锋”(另案处理)向“平哥”(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将“平哥”提供的名为“唐××”的银行帐号告知“锋锋”,由“锋锋”向上述银行帐户汇入人民币20000元购买毒品。同年5月11日,“平哥,在广州市白云区××货运部将内藏有毒品的VCD影碟机托运到湖南省郴州市准备交给“锋锋”。该货运部的工作人员发现可疑,上述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白色块状物重142.4克,含海洛因成分)。期间,被告人姚××多次打电话到该货运部查询该批货物的托运情况。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中,出示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吴××证言证实,2004年5月11日下午,其在广州××货运部当班,有两名男子开摩托车来到要托运1部VCD机,送达地湖南郴州,并要求第二天送达目的地,同时询问路途有没有查车,其中一男子很不放心还用手摸着VCD机盒,神态很紧张。开的货运单,写上收货人宁××,收货人电话1376251××××,托运人电话1357035××××,那两男子就走了。后发觉异常,随即打托运人的电话通知拿回VCD机,但那两男子一直没有前来拿回那部VCD机。至当晚10时许,其还在货运部接到一男子的电话为07732××××27,查询那部VCD机发货了没有,那男子当时听到不能发货,还说要求帮忙找另一货运部托运。
2、证人刘××证言证实,当时其得知货运部托运一部VCD机,托运人很紧张要求运送安全和时间无误,便发觉可凝,就让货运部当班打电话通知托运人拿回VCD机,至当晚9时许,货运部接到电话要求那部VCD机转到另一货运部托运,但托运人一直没来拿回VCD机。至第二天上午8时许,便打开VCD机,发现VCD机内藏有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物,随即报警。
3、证人余××证言证实,当时货运部发现了VCD机内藏有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物,并报了警。过后2—3天,货运部接到一男人的电话13××××62871,查问VCD机发货情况。
4、证人廖某均证言证实,其与姚××是夫妻,姚××使用手机的号码时有换用,其中的手机号码为13××××6287l自2004年2月份使用,至5月;下旬停止使用。
5、证人曹××、谢××证言均证实,曹××与谢××是夫妻,谢××与姚××是朋友之交。谢××曾于2002年2—3月因与姚××打桌球输200元,而把曹××名义的手机卡13××××62871给了姚××使用,后姚××一直使用该手机号码。
6、缴获藏于VCD机内一包白色块状物的照片及广州市公安局刑事化验检验结论证实,送检从白云区走马岗路××号××档××货运部提取到的检品白色块状物一包(净重142.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7、笔迹鉴定结论证实,送检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开户凭条及中国建设银行速汇通业务申请书中“廖××”是廖××所写。
8、广州市××货运部货运单、湖南省郴州市电信局户主曹××的电话通话清单证实,(1)货运单上托运物VCD机一部、收货人宁××、收货人电话137625128××、货运部电话8659××××;(2)电话通话清单显示曹××名义的手机卡1376726××××电话号码在湖南郴州使用接通收货人电话、货运部电话的通话次数。
9、扣押的银行卡清单、银行查询清单证实,(1)建设银行卡,卡号43674229810601595××,帐号29810601001 004553××,户名廖××,于2003年3月30日开户;于2004年4月4日汇款28500元给唐××。(2)建设银行卡,卡号43674233270403142××,帐号33270499801142982××,户名唐××,于2003年11月29日开户;于2004年4月4日收到户名廖××的汇款28500元。
10、被告人姚××供述,2002年、2003年,我在广州瑶台先后认识了“锋锋”也是湖南郴州人和“平哥”,已经知道“平哥”在广州贩毒。2004年春节前,我曾经介绍过叫“阿勇”的人向“平哥”购买毒品,汇款由“平哥”指定帐号和户名叫唐××。至春节后约3月份,我在湖南郴州接到“锋锋”的电话,说要购买毒品,帮找毒品货主。随后,我将“锋锋”购买毒品的事电话告诉了“平哥”,“平哥”答应并要求先汇钱后卖给毒品,我就把“平哥”的电话号码给“锋锋”去联系“平哥”,后“锋锋”来电话说联系了“乎哥”,已经谈好毒品数量和价钱。“平哥”同样把帐号、户名叫唐××的汇款方式发短信息给我,我把“乎哥”指定的帐号、户名叫唐××也发短信息给“锋锋”。后“锋锋”打电话给我,说已经按指定的帐号、户名汇入了2万元,并约我在郴州旺角一间饭店吃饭时,给了我500元作交易毒品的介绍费。至5月份,“平哥”打电话给我,说毒品送达湖南目的地已经知道,毒品装入电器里已经由广州货运场托运,并说要我告诉“锋锋”接货。后“锋锋”打电话给我,说货还没收到,要我追问“平哥”。我打电话追问,“平哥”说货已经托运,并把货运场的电话给我查询。我用公共电话和自已手机1 376726××××打电话给货运场2—3次,最后1次货运场答复,说那部VCD机的包装破损,要我过来重新包装。我知道托运不对路,打电话告诉了“平哥”和“锋锋”后,就把这个电话卡扔掉。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无视国家法律,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当时接到“锋锋”的电话要购买海洛因,即打电话联系了“平哥”出售海洛因,并把“平哥”的电话号码转给“锋锋”,“锋锋”联系了“平哥”商定海洛因的数量、价钱后,被告人姚××又将“平哥”指定的银行帐号、帐户转给“锋锋”,“锋锋”为购买海洛因便按指定的银行帐号、帐户汇了款,“平哥”也把出售的海洛因藏于VCD影碟机内托运交易,并同时告知了被告人姚××,当“锋锋”汇了款尚未收到“平哥”托运的海洛因时,被告人姚××又联系“乎哥”,并按“平哥”转给的托运电话查询货运部。这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货运部货运单、电话通话清单、扣押的银行卡清单、银行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其介绍贩卖海洛因的经过亦供认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介绍贩卖海洛因的行为,使得贩卖的海洛因交易,其在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具备了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辩称其没有介绍贩卖毒品的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称指控被告人介绍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均不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42.4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代理审判员 幸××
代理审判员 钟××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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