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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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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第一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44XXXXXXXXXXXXXXX,住广东省XX县XX镇X区XX大道XX号。邮编:51XXXX,手机:XX
  第二申请人:广州信之安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棠溪村南天东街1号808房,邮编:510410
  法定代表人:王X,电话:XX
  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 郭尚英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109,手机:13802736027
  被申请人:吴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4XXXXXXXXXXXXXXXX,住广州市XX区XX路X号之三XX房,邮编:51XXXX,手机:XX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给第一申请人计人民币100,000元,并从2007年8月17日开始,每日按应付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的1%计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2、被申请人赔偿第二申请人损失计人民币15,000元,并从2007年8月17日开始,每日按应付金额的双倍(即人民币30,000元)的1%计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共同委托律师费用(已由第二申请人预支),计人民币10,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已由第一申请人预支)。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于2007年7月初,将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河畔三街1号906号的自有产权房屋(证据5、证据6),在第二申请人增槎分公司放盘出售。第二申请人是专门从事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的合法机构(证据2),经第二申请人介绍,2007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与第一申请人和第二申请人共同签署了“三方”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据7),按合同约定,第二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和第一申请人提供居间服务,第一申人购买被申请人的上述房产。并于当日,被申请人收取了第一申请人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证据8)。按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被申请人应该于2007年7月23日到银行办理转按揭手续,但吴惠珍却以种种理由反复拖延时间。经调查,发现其房屋在签订合同前,已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云法民一初字(2007)第XX号]查封(证据9),房屋不能买卖,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了这一重要的事实。之后,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立即返还定金,被申请人多次承诺退钱,却多次以各种借口拖延。
  为了解决纠纷2007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与第一申请人就双方房屋买卖纠纷,确认:“于2007年8月17日退还第一申请人50000元定金,否则将双倍退还定金,且每逾期一天,按双倍退还金额的1%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并承担解决争议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仲裁费用,保全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它费用”证据10)。”同时,被申请人与第一申请人就双方居间服务关系,确认:“于2007年8月17日赔偿第二申请人损失15000元,且每逾期一天,按双倍金额的1%计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并承担并承担解决争议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仲裁费用,保全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它费用”(证据11)。但被申请人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鉴于,纠纷产生后,第二申请人积极协调,为了让被申请人退还定金及赔偿损失,在长达一个多月时间,多次与被申请人电话沟通,上门面谈等等,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及不少交通费用和通讯费用,尽了最大的努力。2007年8月20日,就双方间的居间服务关系,第一申请人表示谅解,不再主张权利,永不追究(证据12)。
  综上,第一申请人和第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以及《房地产买卖合同》第16条“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以简易程序予以裁决”的约定,向贵会提出上述的仲裁请求,恳请依法裁决。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

第一申请人:           

第二申请人:广州信之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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