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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合同纠纷案引人深思――执照没领就能签合同?


  本报讯 最近,备受关注的花都区华港电子厂诉东正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再起波澜: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和花都区人大法工委经过调查取证,依法建议败诉的华港厂向法院申请再审。而此案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引出了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申办工商执照期间签订的合同,到底有没有效?
  1998年,华港电子厂与东正公司就联合生产销售出租汽车计价器达成了意向,东正公司经理黄煜麟从华港厂取走了26台计价器。9月28日,华港厂与东正公司签订了《联营产销出租汽车计价器的协议》。两天后,华港厂称发现东正公司并未取得营业执照,遂诉之花都区法院请求判令黄煜麟返还出租汽车计价器26台;东正公司则反诉华港厂违约,请求判令华港厂支付违约金1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合同是在东正公司申办工商执照审查期间签订,但签订后十数天内东正公司便经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亦即已取得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此前的签约行为可予追认,故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有效。华港厂单方解除联营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法院一二审均判令华港厂支付违约金 126万元给东正公司。
  华港厂不服判决,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即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发现了大量新的证据,认为东正公司与华港厂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一是东正公司是在与华港厂签约一个半月后,即1998年10月14日才取得营业执照的。根据有关规定,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当时东正公司只是取得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而且就是该通知书也明确告知东正公司“在名称保留期内,不得以该名称进行经营活动”。二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理,而黄煜麟当时身为花都区机关服务中心正式干部却担任了东正公司的经理,其代表东正公司的签约行为应视为无效。三是东正公司成立时,该公司三个股东均没有注资,其中一个股东甚至根本不知道有一个东正公司,其签名也是有人冒签的。
  花都区人大法工委认为,签订合同的双方首先要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否则所签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东正公司当时尚未成立,不具备签约能力,其私刻公章与华港厂签订合同是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而不仅仅是违反行政管理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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