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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第一案”终审判决 私企老板胜诉
2003-12-14 潇湘晨报
引起全国瞩目号称“中国行政第一案”的陈锦洪状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赔偿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佛山中院撤销被告佛山市经委发出免除陈锦洪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正、副总经理、任命经委干部取而代之的两个任免"通知",私企老板行政诉讼胜诉了。但原告索赔1.6亿多元请求被驳回。陈锦洪认为该案案情简单,标的清楚,但关系复杂,拖了十年才作出此判决,陈对此不服,表示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用法律和正义打赢这场官司,讨回公道。
1986年,工人出身的陈锦洪自筹资金20万元开办了兴业装饰公司,到1993年4月,发展为一家拥有6200多万元固定资产的兴业集团公司。1994年5月,佛山市经委作出了超越行政职权的佛经工(1994)044号通知,突然撤掉了陈锦洪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改任副总经理。1996年2月,又作出(1996)027号通知,免去陈的副总经理职务。紧接着,又全部撤掉陈锦洪在兴业集团各个子公司的经理职务。强行变更了上述各公司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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