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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第一案”昨结案 陈锦洪行政胜诉,但索赔1.6亿元诉请被驳回
2003年12月16日 05:32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引起全国瞩目、号称“中国行政第一案”的陈锦洪状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赔偿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佛山中院撤销被告佛山市经委发出免除陈锦洪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正、副总经理的两个任免“通知”。但陈锦洪索赔1.6亿多元请求被驳回。昨天,该案当事人陈锦洪表示将继续进行申诉。
  据了解,1986年,工人出身的陈锦洪自筹资金20万元开办了兴业装饰公司。到1993年4月,发展为一家拥有6200多万元固定资产的兴业集团公司。1994年5月,佛山市经委作出了超越行政职权的佛经工(1994)044号通知,突然撤掉了陈锦洪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改任副总经理。1996年2月,又作出(1996)027号通知,免去陈的副总经理职务。紧接着,又全部撤掉陈锦洪在兴业集团各个子公司的经理职务。
  陈锦洪于1996年4月15日,向佛山中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199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后于2000年7月6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认定兴业集团公司为“集体企业”,驳回陈锦洪的起诉。
  陈不服,上诉至省高院,请求撤销佛山中院的裁定。2001年8月1日,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对一审裁定作了部分修正,同时指令佛山中院对陈诉请撤销原佛山经委(1994)044号、(1996)027号两个“通知”的起诉立案审理。
  2002年6月24日,佛山中院根据省高院的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开庭前陈锦洪向中院呈交了全面审理的诉求和《行政赔偿请求书》,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亿多元。
  2002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判决认定佛山市经委044号、027号两个通知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但不予立案受理行政赔偿。
  陈不服,再次上诉到省高院。这次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但仍然不予受理陈锦洪提出行政赔偿之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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