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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那20万不是陈锦洪的
南方都市报   2003-12-25 12:13:57


  广东省高院已对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作出判决。
  被告:那20万不是陈锦洪的
  佛山经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兴业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就陈锦洪状告佛山市经济委员会(市经贸局前身)的案件,记者采访了佛山市经贸局的有关负责人。作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的被告,市经贸局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没什么,如果政府部门有什么不对的,市民可以上诉,政府部门有异议一样可以申诉。同时,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无论是九年前还是现在,市经贸局都一直认为兴业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当时的市经委可以行使监督管理权。
  资金非陈锦洪个人的
  对于陈锦洪提出“三个公司是上诉人投资20万元注册成立的私营企业”的说法,这位负责人认为违背了客观事实。“三个公司”指的是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佛山市兴业装饰公司和佛山市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此负责人说,如果三个公司确是上诉人投资的企业,工商局那边会有登记,只有证据足够,法院才会判给陈锦洪。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实上,兴业公司是在没有任何实际注册资金的情况下成立的。所谓的20万元是在兴业公司成立后划入的,且该20万元不是上诉人私人投入的资金。1986年8月16日,石湾电子电器工业公司(下称石湾公司)以银行委托付款方式付给商办公司20万元,这笔款均以暂付款计入应收商办公司款账户。1986年8月10日和11日,商办公司和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出具“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来源说明书”,写明注册资金20万元由上级主管部门拨入,所以,兴业公司是在20万元资金未到账的情况下于1986年10月8日成立的。兴业公司在1986年11月5日收到商办公司20万元,但该笔款到达兴业公司的帐户上后,于1986年11月8日便以银行委托付款方式付给石湾公司,20万元在兴业公司的账户上停留的时间还没有三天,并未为偿业公司所占有,不能构成陈锦洪对兴业公司的投资。据有关原始凭证收据、银行委托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反映,所谓陈锦洪自筹20万元资金,纯属商办公司、石湾公司、兴业公司三家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绝不是陈锦洪个人投入的资金。兴业公司发展初期完全是依仗集体所有制逐步发展起来的,如在银行获得大额贷款及承揽大型工程项目等,不是靠陈锦洪的投资和个人力量。可见,兴业公司一直作为集体企业存在。

  体现集体企业分配原则
  这位负责人说,兴业公司员工的工资待遇是随着公司经营效益和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而浮动的。根据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7条规定的“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兴业公司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正是体现了该原则。
  该负责人还认为,兴业公司是在没有任何原始投资的情况下成立的,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和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于集体企业劳动者所有”以及第16条规定“集体企业以借贷、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所有”,所以兴业公司的产权归集体所有,该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主管部门可任免陈锦洪
  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兴业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以来长期归口市财办、市经委管理(1989年8月后单独由市经委管理),其资产、经营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企业负责人要接受主管部门的考察、任免。陈锦洪作为被任命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理,他和普通职工一样与企业之间只存在劳动关系,对企业资产不拥有所有权,所以市经委并没有侵犯其财产所有权。
  对于现在私营经济蓬勃发展的状态,市经贸局有关负责人说,政府对私营经济的发展是一种扶持的态度,有关会议文件都有明确的反映。

   律师说法

  陈锦洪维权路还没堵死

  专门研究公司法的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认为,陈锦洪要彻底维护权益,还要经过漫漫长路。
  一、陈锦洪要证实佛山市经济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免职行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以及证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非常困难。
  近8年的诉讼过程,早已是物是人非,一个企业的发展,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造成的损失,可以说这样的证据几乎不可能取得,更何况本案陈锦洪诉请的损失又是如此巨大。广东高院作出的终审裁定,正是基于原告举证不能。
  二、广东高院最终审理认为,佛山市经委提出兴业公司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并非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人事任免的合法理由,故其发出通知任免陈锦洪的行为违反了集体企业厂长(经理)任免的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但是这个裁定结果对陈锦洪维权作用不大,就算陈锦洪被重新确定为兴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要完全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必须要解决兴业公司的性质问题,因为兴业公司是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是确定陈锦洪因被免职而造成损失存在与否、损失多少的基础。 
  三、陈锦洪诉请赔偿损失之路,还没有最后堵死。
  广东高院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是认定企业性质的根据,目前兴业公司的性质属于集体企业。这个认定在法律上还是值得推敲的,但如果陈锦洪不能提供兴业公司性质的证据,法院的认定就没有问题。那么本案在行政诉讼终审之后,陈锦洪要维护自身权益,只能通过民事上的侵权之诉、确权之诉来解决。很明显,这样原被告双方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陈锦洪的诉讼请求如此之巨,以他目前的情况,又如何负担巨额诉讼费?

  李律师说,12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其中就有建议进一步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然而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旧经济体制变换的过程中,财产的所有权确定本身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只有解决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才能真正地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

  ■ 链接

  谁是民告官第一人?
  1987年,浙江省苍南县村民包郑照因对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决定不服,将县政府推上了被告席。温州市中院于1988年8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苍南县政府强行拆除包家违章建造的部分房屋合法,驳回包郑照等人的诉讼请求。包郑照随后上诉。浙江省高院经公开审理,于1988年12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包郑照成为“中国民告官第一人”。有关法律专家称,民告官当时几乎无法可依,包郑照的诉讼促进了我国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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