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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洪“击鼓”提请再审

  2004年03月18日 11:57    信息时报


  本报讯 (记者李朝涛)昨日,就在人们已经渐渐被人们所淡忘时,索赔1.6亿元的“行政第一案”又起波澜(详见本报2002年11月21日、2003年2月12日、12月13日相关报道)。因不服广东高院于去年12月作出的终审判决,陈锦洪依据刚通过的新宪法中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内容向高院提出申请再审。

  陈锦洪状告佛山市经委(现改为佛山市经济贸易局)行政侵权并索赔1.6亿元一案,经过8年漫长诉讼,2003年12月12日下午,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佛山经委对陈锦洪的两个免职通知属违法行政,依法予以撤销,但对其提出的巨额赔偿不予受理。

  虽然这已经是终审结果,但陈锦洪依然不服,于今年2月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并于昨日上午向广东高院递交了《关于与被告佛山市经济贸易局行政侵权赔偿一案申请再审回复的请求》的报告,申请法院从速再审,并给予答复。

  同时,在昨日下午,陈锦洪也正式向佛山经济贸易局提出履行法院判决的要求,要求该局尽快恢复陈锦洪在兴业公司的职务,并将财产和公司公章、账册等物交还。

  之所以选择这个时间来申请再审,陈锦洪对记者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刚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的决议,宪法明确完善对合法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使他坚定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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