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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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刑诉(2002)62号
被告人许某,曾用名:许某,男,52岁,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初中文化程度,职业个体户,住四会市城中区桥下一巷148号。被告人许某因涉嫌妨害作证分别于2000年4月24日至2000年5月26日,2000年10月21日至10月23日两次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11月3日经我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一直潜逃至2001年11月24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归案。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男,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梅清,女,33岁,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小学文化程序,待业,住四会市城中区茶山一巷六座22号。2002年2月1日因涉嫌重婚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奕财,男,广东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邓梅清妨害作证、重婚一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与冼志英发生离婚财产纠纷案后,被告人许某为了达到在离婚时使其妻冼志英少分得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指使其朋友邱镜明、客户潘启泰作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1999年3月底,被告人许某传呼三水电梯厂业务员潘启泰到四会市金龙酒店旅业办公室,指使潘启泰抄写一份伪造的“电梯安装合同”。内容为:“许某尚欠潘启泰安装电梯工程款及利息共32万元”。企图虚构欠下电梯厂32万元债务的事实。而事实上,金龙酒店的电梯工程款共142000元已于1997年5月份前分四次付清给三水市电梯厂。
1999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找到朋友邱镜明,要求邱在其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帮忙,指使邱镜明承认两份许某伪造的,先后发生于“1996年1月2日”和“96年2月25日”合共借邱镜明80万元的借据,虚构欠下邱镜明债务80万元。并指使邱镜明在其离婚案开庭时讲假话,作伪证。
被告人许某和妻子冼志英于1982年正式登记结为合法夫妻至今。1993年,被告人许某在四会市西北江工业园搞土石方工程时认识了当时为其打工的被告人邓梅清。之后,被告人许某、邓梅清不顾一方已有配偶仍互相勾搭并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中,并于1994年3月生育一男孩,取名许志安。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指使他人作伪证,已有配偶仍与未婚女青年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一款、第258条的规定,均构成妨害作证罪和重婚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梅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规定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两被告人归案认罪态度极差,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淦 、廖伙强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注:
1、 证据目录;
2、 主要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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