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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教后再起诉是否合法

(2001年07月27日 14:48)


  昨天封开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公诉人与辩护人剑拔弩张,展开了好一场唇枪舌剑。而曾宪平在被处以劳教后,能否又因同一事由被刑事追诉,更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
  公诉人:是犯罪当然就要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曾宪平在没有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1999年9~11月,组织村民到本村委管辖的“蕉麻冲”等集体山场砍伐松木,并由村委会收购,数量达193.7立方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至于曾宪平在被解除劳动教养后又被刑事追诉,公诉人的解释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依法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劳教委作出的劳教决定是错误的,但检察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重新对曾宪平提起刑事诉讼,完全合理合法。
  辩护人:劳教与刑罚不能兼容
  曾宪平的辩护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王思鲁、翁春辉律师则当庭指出,劳动教养是对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劳教与刑罚不能兼容。本案中,曾宪平被送劳教,实质上也就是获得了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可。但公安机关却在曾打赢行政官司后又以同一事由对曾进行刑事追诉,显然自相矛盾。
  辩护人还指出,曾宪平代表村委会组织村民采伐林木,经过了村委会集体研究、当地林业和公安部门的同意,主观上并无滥伐林木的故意。其次,本案中所采伐的全部是基本上弃而不用的林木,从采伐方式和对象来看,也没有造成对国家森林资源的损害。因此,曾宪平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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