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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卖花女案”中涉嫌强奸(未遂)罪
1998-11-13


  蔡尚斌被提起公诉
  疑犯孔均林以涉嫌窝藏罪同时被起诉

  本报讯 记者黄熹报道:韶关市强奸卖花女案(本报及系列报《新快报》曾作过连续报道)又有新进展:前天,韶关市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尚斌涉嫌强奸(未遂)罪、被告人孔均林涉嫌窝藏罪,依法向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蔡尚斌,男,34岁,高中文化程度,湛江市好世界发展公司(个体)经理,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人孔均林,男,38岁,大专文化程度,韶关市郊区公路局局长。此案由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

  起诉书说,经查明,今年9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蔡尚斌、孔均林、邹国良(另案处理)到韶关市金都酒店11楼“潮都”卡拉OK包房,先后前往的还有谢某某、潘某某、漆某某以及六名作陪小姐。9时许,被害人廖某某(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到该包房卖花,被告人蔡尚斌将廖拉到身边交谈,尔后强行将廖拉进包房内卫生间,关上门欲对廖实施强奸。此时,得知这一情况的楼面部经理何某某边敲边撞门。蔡从卫生间出来后,被何责问,双方发生争吵。此时,包房内的谢某某与被告人孔均林听到争吵后走出来,经再三了解情况后,孔指责酒店是有意敲诈。当得知已报警时,被告人蔡尚斌欲离开现场,被酒店谢总经理在电梯口拦截劝阻:“不能走,等公安来处理。”被告人孔均林见状,即上前拉开谢总经理,蔡趁机逃离现场。当晚,蔡在邹国良的安排下,住进韶关市迎宾馆,次日早上逃回广州。同月25日下午,蔡迫于舆论的压力,到省公安厅投案自首。

  起诉书还说,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尚斌采取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遂,已构成强奸(未遂)罪。蔡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孔均林明知蔡尚斌涉嫌强奸罪而予以窝藏,构成窝藏罪。

  本案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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