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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越权免经理经委输官司


  本报讯(记者游春亮)广东省佛山市原经委(现经济贸易局),因超越职权作出文件免除一集体企业经理职务,被告上法庭后输了行政官司---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撤销其作出的有关免职文件。

  佛山市原经委以陈锦洪任职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企业经营管理混乱、严重亏损为由,于1994年5月3日和1996年2月12日分别作出《关于郭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和《关于陈锦洪同志免职的通知》,先后免去陈锦洪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陈认为佛山市原经委的行为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于5年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起诉后,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1年7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立案审理。

  佛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佛山市原经委管理的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佛山市原经委免去陈锦洪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有关集体企业厂长(经理)的任免规定。法院据此在日前作出了撤销佛山市原经委免去陈锦洪职务的通知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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