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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挂靠官司案出现转折
省高院昨裁定 发回佛山重审
本报佛山讯 上世纪90年代曾轰动一时的标的达6000万元人民币的“民告官第一案”昨日有了新的进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陈锦洪诉请第一项撤销佛山市经济委员会佛经工(1994)004号、(1996)027通知的起诉部分。这个曾在
社会上引起过巨大反响的案子,再一次成为热点话题。
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起诉,要求:一、撤销佛山市经委佛经工(1994)004号、(1996)027号、(1996)035号及(1996)044号通知的决定;二、撤销佛山市经委派员接管经营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佛山市兴业装饰公司、佛山市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兴业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三、确认“三兴业公司”归原告所有,判令佛山市经委返还属于原告所有的三兴业公司财产,将上述企业交还原告经营管理;四、判令佛山市经委承担在派员接管经营上述三企业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待查)。
但一晃3年,陈锦洪提出的诉讼却石沉大海。1998年11月23日,陈锦洪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作了详细的书面举报。
1999年6月25日,佛山中院开庭审理此案。2000年7月6日,佛山中院作出裁定,认定三个兴业公司“均为集体企业”,陈锦洪“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合适”,陈锦洪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陈锦洪的起诉,一审以原告陈锦洪败诉告终。
昨日,判决出来以后,陈锦洪对记者说,今日接到省高院的判决,我感到还有一点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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