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欢迎进入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追踪 》女婴迈过生死一线 律师质疑"放弃治疗"惯例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8335027 手机: 013802736027
网址:www.baiduhopelawyer.com
邮箱:master@baiduhopelawyer.com

女婴迈过生死一线 律师质疑“放弃治疗”惯例
“初生女婴迈过生死一线”续闻:广州两律师质疑“放弃治疗”惯例
《新快报》 2001年10月17日


  患者病重不治或难治,经患者亲属签字“放弃治疗”,医院便听任其自生自灭--这是医院多年来的“惯例”。但本报前日头版刊出深圳患儿小星星的遭遇后,广州两位律师打来电话表示,无论是父母和医院,都无权剥夺小星星的生命权。这一提法无疑是向“放弃治疗”的惯例发起了挑战。
  生命权不可侵犯
  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的王旭阳律师认为,小孩从出生之日起,就具备了一个自然人的基本权力,尤其是生命权,除了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无权予以剥夺。
  由此,王律师认为,小星星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健康权,其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为其提供医治的义务;作为医院,治病救人更是其义务。家长和医院都不能随意放弃这种义务,否则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律师认为,很多情况下,患者家属可能有难处,如经济承受不起,如病症难治、可能导致“人财两空”等;医院也可能有难处,如家属执意要放弃对患者的治疗,以及继续治疗的风险和经济效益等。但无论如何,情理不能对抗义务,也不能对抗法律。
  王律师还说,如果“放弃治疗”造成了严重后果(如造成患者死亡),医院和家属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
  “放弃治疗”等同“安乐死”
  无独有偶,持相似观点的还有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王思鲁律师。他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放弃治疗等同安乐死,是犯罪行为。
  王律师表示,医院有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即使患者及家属放弃治疗,医院也不能放弃。
  王律师介绍说,“安乐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一种是“不作为”。“作为”是指第三人主动结束患者生命,“不作为”指第三人中断对患者的治疗,加速其死亡的进程。从本案看,患儿被“放弃治疗”后,只有一种结果,那就是加速死亡,这符合安乐死“不作为”的形式。由于“安乐死”在我国是违法的,则“放弃治疗”也是违法的。(温建敏 林靖峻)

[我有话说] [该页顶部] [返回首页] [退回前页]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本站由广东律师王思鲁及其黄金组合大案辩护实录架构,志在吸引律师新人及弘扬法治,不带商业性,转载请注明出处。
追求无止境,请君将网站设计和内容等方面高见发信:master@baiduhope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