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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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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起 诉 意 见 书
浙公诉字[2005]第2号
犯罪嫌疑人谢XX,男,19XX年X月24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P2XXX7(7),大陆身份证号码440XX8XXX143,汉族,广东省广州市出生,大专文化,XX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丰X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原系杭州XX置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住香港红勘XX道X号X座X室B。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该谢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4月1日被我厅刑事拘留,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郑XX,男,19XX年X月24 13出生,身份证号码:440XXX19XX11245411,汉族,湖南省XX市出生,研究生文化,广州市XX科技有限公司总裁,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XX公司”)董事、丰X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X(中国)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保税区XX国际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广州XX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入,广州XX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股东,原系杭州XX置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XX公司”)董事,住广东省XX市XX岗路XX号大院20号103房。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该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7月14日被我厅刑事拘留,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谢XX、郑XX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被害人陈X阳、周X琪提出控告,公安部交办我厅办理。我厅经过审查,于2005年2月25目对谢XX立案进行侦查,于2005年5月27日对郑XX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谢XX已于2005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郑XX已于2005年7月14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谢XX、郑XX涉嫌职务侵占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2年底,周X琪在香港成立丰X发展有限公司,周X琪的股份由谢XX、谭X江(男,39岁,广东省广州市人,原系广州X计算机有限公司总经理,丰X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系周X琪同事)代为持有,分别占30%和70%;2003年初,周X琪将丰X发展有限公司35%股份无偿送给郑XX,丰X发展有限公司股份变为谭X江代周X琪持有55%,郑XX35%,谢XX10%,郑XX遂成为该公司股东、董事。20031年4月,周X琪将香港XX公司自己名下的85%股份无偿转让给丰X发展有限公司,使丰X发展有限公司成为香港XX公司的股东,郑XX遂成为香港XX公司董事;而香港XX公司另15%的股份由刘X宇(男,55岁,澳门籍人.香港长宝公司股东、董事,系周X琪朋友)代周X琪持有。2003年6月28日,周X琪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杭州币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8月18目,犯罪嫌疑人谢XX、郑XX瞒着刘昌宇、谭X江和周X琪,两人擅自作出香港长宝公司董事会2003第22号决议,决定将香港XX公司在杭州XX公司中的45%股份转让给连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9月10日,郑XX等人成立了长X(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其中郑XX占10%,广州保税区XX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占90%,该公司系郑X智个人公司)。之前,谢XX、郑XX在明知刘X宇代周X琪持有香港XX公司15%股份情况下,瞒着周X琪和刘X字,于2003年9月3日诱骗张X(女,25岁,原杭州XX公司员工、周X琪女朋友)冒签香港XX公司董事“刘昌宇”的签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刘X宇代周X琪持有香港XX公司的15%股份无偿转让给还没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长X(中国)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6月28日.周X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以后,谢XX、郑XX等人明知谭X江在丰X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代周X琪持有,在周X琪不知情的情况下,谢XX、郑XX等人诱骗谭X江修改了丰盛发展有限公司在香港公司注册部门原由周X琪所签的“谭X江”签名,并让谭X江辞去了丰X发展有限公司童事长职务。z003年9月12日.谢XX、郑XX又诱骗谭X江将其代周X琪持有的丰X发展有限公司55%股份无偿转让给了长X(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并于2003年10月25日在香港公司注册部门完成股权变更。上述刘昌罕、谭X江代周X琪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长X(中国)香港有限公司手续由谢XX负责在香港办理完成。
2003年8月18日,犯罪嫌疑人谢XX、郑XX瞒着刘昌宇、谭X江和周X琪,两入擅自作出香港长宝公司董事会2003第23号决议,决定由谢XX代表香港XX公司全权处理与杭州XX管厂的诉讼纠纷。谢XX、郑XX9实际控制杭州XX公司的吴X秋(因涉嫌抽逃出资罪逮捕在押,另案处理)等人几经商量后,议定香港XX公司全部退出持有的杭州XX公司90%股份,其中对杭州XX管厂诉讼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45%股份纠纷一案作调解处理;另45%股份以2500万元价格(未经评估)转让给吴X秋指定的由吴X秋任董事长的连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9月16日,谢X军、吴X秋在明知周X琪是杭州长宝公司法人代表的情况下,背着周X琪,由谢XX越权委托吴X秋代表杭州XX公司、孙X初(因涉嫌诈骗罪逮捕在押,另案处理)代表杭州XX管厂、谢XX代表香港长宝公司,参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三方诉讼调解,同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并签定《调解协议》,将香港XX公司在杭州XX公司中的45%股份裁定转让给杭州XX管厂。
在转让香港XX公司在杭州XX公司另外45陆股份过程中,为了达到占有该45%股权2500万元转让款的目的,谢XX、郑XX向吴X秋提出在股权出让协议中转让价只体现1000万元,另1500万元不在股权出让协议上体现。据此,2003年9月17日由谢XX代表香港长宝公司与吴X秋代表连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出让协议书》,协议载明香X长宝公司将其持有的杭州XX公司4570股权以10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连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为了确保1000万元股份转让金能转到长X(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名下,郑XX和吴X秋又签订一份由连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向长X (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的虚假的《借款协议》。2003年11月28日,依据谢XX、郑XX的付款指令,吴X秋委托浙江XX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将1000万元股份转让金以归还借款的形式,打入谢XX、郑XX指定的帐户。2003年9月19日,为了占有另外1500万元转让款,郑XX代表长X(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和浙江XX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污水合同”,采用合同违约保证金形式、以浙江XX有限公司名义支付该1500万元并打入谢XX、郑XX指定的帐户。上述2500万元股份转让金,谢XX、郑XX按照2003年9月15日两人私下签订的分配协议非法占为己有,其中谢XX非法占有483万元,郑XX非法占有2017万元。
犯罪嫌疑人谢XX、郑XX结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担任香港XX公司及杭州XX公司董事的职务便利、利用原杭州XX公司法人代表周X琪委托谢XX管理杭州XX公司的便利条件,擅自将香港XX公司在杭州XX公司中的股份予以转让,侵占股份转让款2500万元。该2500万元郑XX和谢XX已实际进行分配并分别占为己有。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谢XX、郑XX涉嫌共同犯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X阳、周X琪陈述;刘X宇、张X、谭X江、葛X杭等人的证人证言及提供的书证;审计报告书及股权评估书;法院民事案卷复印件、搜查取得的有关书证和2500万元的分配协议书、付款指令及凭证等;香港警方的协查报告;涉案公司的工商资料和银行的查证资料等相关书证;犯罪嫌疑人吴X秋、孙X初、谢XX、郑XX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谢XX、郑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章)
厅长:王XX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1、本案卷宗22卷2307页;
2、犯罪嫌疑人郑XX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谢XX现押于浙江省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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