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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进入百度辉煌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2006年度民营经济十大案件之谢某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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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律 师 意 见 书

 

(2005)粤环经律意字第66号之四

致:尊敬的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
  我们受谢XX委托和广东环球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在侦查的谢XX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为谢XX提供法律帮助。基于维护谢XX的合法权益及履行律师职责的考虑,现我们郑重地向阁下反映《律师意见书》,希望阁下百忙抽空给予关注,督促有关部门公正司法,尽快无罪释放谢XX。
  谢XX于2005年4月1日被浙江省公安厅刑事拘留,于2005年5月7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浙江省公安厅执行逮捕,至今已有四个多月的时间。期间,浙江省公安厅依法安排我们一次会见了谢XX,在此再次表示感谢!但是,由于我们多次口头及书面请求浙江省公安厅安排第二次会见谢XX等未得到办案单位的答复,特再次请求如下: 
  一、我们仍然请求有关办案单位尽快依法安排我们第二次会见谢XX。
  在此之前,我们已多次通过口头及书面的《律师意见书》形式提出第二次会见谢XX的要求;早在2005年4月底,谢XX也已写信(经浙江省公安厅审查)出来要求第二次会见律师;谢XX家属也通过《请求书》等形式请求办案部门准许律师第二次会见谢XX。现我们基于谢XX本人、谢XX家属的多次十分强烈的要求以及履行律师职责的考虑,再次书面请求有关办案单位尽快依法安排我们第二次会见谢XX。我们会见谢XX绝不会影响侦查工作。
  二、 我们仍然请求有关办案单位尽快无罪释放谢XX。
  关于无罪释放谢XX的理由,我们的第一、第二、第三份《律师意见书》及谢XX家属向浙江省公安厅所出具的《请求书》已详细陈述,在此再次强调:
  谢XX不构成所指控的职务侵占罪。
  首先,谢XX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从而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谢XX是否成立职务侵占罪关键看股权转让的性质。
  谢XX涉案的股权转让全部是在全体股东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委托谢XX前往香港律师楼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完成的,在股权转让手续上没有任何瑕疵,完全合法。
  谢XX作为商业人士,并非法律人士,不可能用法律专业的眼光透视股权转让的本质。而且,谢XX只是受全体股东委托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办理转股的有关手续,并没有违法违规办理。即使是股权转让存在瑕疵,过错也并不在他,不能以假设股权转让存在瑕疵推断谢XX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其次,谢XX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从而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证据反映,谢XX代周荣琪持股一事已作废。其后,谢XX所拥有的股份是“真”持股。这种情况下,谢XX根据股份约定拥有的收益受法律保护,其对拥有的股份也拥有独立的处分权。况且,种种迹象表明,在这起实际上为“股权纠纷”的民事纠纷中,周荣琪还欠谢XX不少钱。因此,谢XX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顺便说的是,谢XX突然被关押,导致其多方面的民事经济事务无法开展,已造成极大的损失。谢XX的母亲年届80高龄,且患高血压、糖尿病20余年,身体状况极不稳定,谢XX被关押后,其母亲身体更加脆弱,随时有生命危险,依法无罪释放谢XX也符合人道主义。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卢愿光
200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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