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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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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2006)环球经律民函 192号


致李XX先生: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经合法注册并依法从事法律服务之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受薛XX先生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事宜郑重致函阁下:
  为出具本函,本律师与薛XX先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薛XX先生向本律师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明、薛XX与阁下于2004年10月22日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薛XX与阁下于2005年1月18日达成的《补充协议》、租赁房屋押金收据、装修施工合同、工程结算表、收据、装修评估报告书、装修评估费发票等。

本律师了解到:
  1、阁下身份:李XX,男,汉族,身份证号:44010666111****,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路XX停车场。
  2、薛XX与阁下于2004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于2005年1月1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薛XX承租的是广州市白云区XX路51-53号房屋的有关部分。
  3、《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薛XX租赁该房屋的用途是经营小童羊食府,阁下有协助薛XX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的义务。
  4、阁下经薛XX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等有关手续。
  5、薛XX至今无法办理经营小童羊食府等相关手续,已遭受重大损失。

鉴于上述情况,本律师认为:
  1、阁下有协助薛XX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正常费用的义务。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1条 “用途:乙方租用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第5条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给付)”等约定,薛XX租赁该房屋的用途是经营小童羊食府,阁下有义务协助薛XX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正常费用。
  2、阁下未及时协助薛XX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致使薛XX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的目的不能实现,严重损害了薛XX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薛XX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阁下迟迟不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及有关资料,拒不协助薛XX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致使薛XX自承租以来至今仍无法办理经营小童羊食府的相关手续,导致薛XX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的目的不能实现,甚至已引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入调查,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薛XX的合法权益。
  3、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薛XX有权解除合同,自阁下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薛XX与阁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即告解除,合同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阁下拒不协助薛XX办理相关手续,致使薛XX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的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行为,薛XX有权解除合同,自阁下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薛XX与阁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即告解除,合同终止。
  4、《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终止后,薛XX有权不交纳租金,有权要求阁下返还房屋租赁押金,并有权要求阁下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终止后,薛XX有权不交纳租金,有权要求阁下返还房屋租赁押金,并有权要求阁下赔偿因阁下的根本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包括装修费、装修评估费以及其它损失。
  受托声明:
  阁下收到本函之日《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即告解除,阁下必须在七日内返还薛XX房屋租赁押金,赔偿装修费、装修评估费等损失,并妥善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否则,本律师将根据薛XX先生的授权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1、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追究阁下的民事赔偿责任。
  2、据了解,有关媒体已关注此事。

  特此函告!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2006年3月3日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
电话: 83858533-109 手机: 13802736027

本函共三页,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寄送本函收件人,一份抄送薛XX先生,一份本所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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