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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律师意见书

(2006)粤环经律刑字第53号


   致:尊敬的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捕科有关办案人员
   我们受谢某某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现阶段担任涉嫌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法律帮助人。
   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11日出生,云南省路南彝族自治县人,于200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
   我们接受委托后,深入细致地了解了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已于2006年3月15日上午到增城市看守所会见了谢某某,就有关案件的细节向谢某某本人进行核实,听取了谢某某对案件有关情况的陈述。经对本案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我们认为具体经办本案的公安部门对本案极可能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为防止本案进一步演变为错案,现基于履行律师职责的考虑,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就本案依法向贵院出具律师意见如下,供参考。
   一、谢某某并不具有对“被害人”进行伤害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们会见谢某某时,谢某某多次强调,她根本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谢某某在对我们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时,清楚地提到她于2006年2月15日甚至事先没有准备到健力神制衣厂找老板干涉,只是因处理事故的有关部门怠于行使职权,她才被迫与亲人一起到健力神制衣厂二楼办公室找老板寻求解决事故的方案。当双方干涉未果,谢某某正在离开之中,走至二楼与一楼的楼梯转弯处时,碰巧“被害人”由一楼上来,于是老板指挥“被害人”上去殴打谢某某,这才有了后来谢某某与“被害人”双双摔倒在地的一幕。
   “被害人”盛气凌人,用手紧紧抓住谢某某的头发,将谢某某沿着楼梯往下拖,谢某某丝毫不敢反抗,更不用说反击了。因“被害人”是扯着谢某某的头发倒退着走下楼梯的,当“被害人”扯着谢某某退至距一楼地面仅差一级楼梯级时,不慎踏空跌倒在地,同时将谢某某也扯得跌倒在地。后双方立即被厂内的工作人员分开。这就是所谓的故意伤害案的整个过程。
   从上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谢某某在整个过程中完全是处于被扯着的状态,事情发生得太突然,以至谢某某没有反应过来。谢某某甚至在整个过程中连反抗的行为都没有,更不用说实施反击或故意伤害的行为了。谢某某的行为,完全不具有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
   就本案整体而言,谢某某才是真正的被害人。她在现场被扯伤、跌伤,在不具有实施伤害的主、客观要件的情况下被刑事拘留,失去人身自由,其所受到的损害不言自明。
   二、谢某某是否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
   谢某某是否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不能仅凭某一些不一定是案件真实情况的反映的证据贸然予以认定,我们相信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比我们更清楚这一点。
   从前述我们清楚地知道,谢某某并不具有进行伤害的主观故意,但是案件资料(包括审讯谢某某的笔录)并不一定能客观地、真实地反映案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我们会见谢某某时,谢某某陈述到,曾有审讯过她的公安侦查人员,为了迫使她承认其有对“被害人”进行伤害的故意,竟然知法违法,直接对谢某某进行威胁,说是如果谢某某不承认有伤害故意就要对其进行重判。我们相信在目前这种执法环境下,有关人员利用谢某某相关知识缺乏与经验不足,迫使谢某某作出对其自身不利的供述是完全可能的。但我们更加相信,这种片言只语的供述是经不起推敲的,是不足为据的。
   我们知道,任何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都来源于作案动机,任何主观故意也都有其最终追求的目的。就本案而言,谢某某的作案动机是什么?其作案动机又是如何产生的?其最终的追求的目的是什么?实现作案目的对谢某某有什么好处?当我们将这一系列的问题联系起来考虑时,我们就能发现,某些片言只语的记录并不是案件真实情况的反映,是根本经不起推敲的,是不足以为据的。其结论只能是谢某某根本就没有进行伤害的主观故意。
   三、本案并不是孤立的,本案的发生有着复杂的背景。
   谢某某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源于谢某某的弟弟谢××于2006年1月16日在“被害人”夫妇开设的健力神制衣厂内非正常死亡,且谢××死亡后的善后工作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才最终间接地导致本案发生。也就是说,本案不只是谢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单一性问题,而是本案已经与其他因素紧紧地牵扯在了一起,如果处理不慎,可能导致巨大的负面影响。
   经查询,已证实增城市新塘健力神制衣厂未履行工商注册手续,也就是说,谢××的死亡,是一位没有能够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外来工,在一间没有工商注册的非法用工的“黑工厂”内死亡的。因善后工作未得到妥善处理,死者亲属为向工厂老板讨个说法,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甚至面临着被逮捕危险。当这一系列的因素纠合在一起时,在很多人看来,这都不会是一宗简单的故意伤害案。
   谢某某的家属面对如此飞来的横祸,面对种种难以破解的困难,他们在走投无路之时,想到的是向有关媒体反映真实情况,希望舆论压力能帮他们讨回公道。现在有关媒体对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事件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正密切关注着事件的发展动态。
   综上所述,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使谢某某的合法权益不受到进一步的侵害,恳请贵院对谢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依法无罪释放谢某某。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方忠坤
200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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