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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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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徐某及徐某某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徐某某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徐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徐某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在发表具体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对审判长公正的主持以及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现本着依法辩护原则和忠于客观事实的职业态度,我对公安、检察机关从本案中被害人刘某某被伤及的部位、深度以及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依法认定徐某某等只有伤害的故意,从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无异议。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我的意见,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得以查明徐某某有“立功”表现的慎重办案做法表示感谢!对此案给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带来的伤害表示同情!
我的具体辩护意见:
  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而定罪量刑权归审判机关。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就徐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金某某和陆某某的客观事实,因金某某和陆某某未能最后确认刑期,认定徐某某为“立功”是符合法律和情理的。现案件到了法院,我们相信合议庭会根据金某某和陆某某的具体刑期最后确定徐某某是否属“重大立功”,进而量以相当的刑罚。
在这里,顺便强调的是,法庭调查表明,金某某和陆某某并不是他们各自的辩护人所说的属从犯,实际上,是他们直接带刀,并用刀多次砍被害人刘某某致死,在这起简单共犯中(并不是控方所言的结伙作案),金某某和陆某某是直接的实行犯,显属主犯。特别是,法庭调查表明,金某某认罪态度很差,幸好有徐某某供述的有力指证,在证据上才得以充分证明金某某等直接用刀砍伤被害人刘某某致死的事实。
  我们同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金某某认罪态度很差及徐某某供述对金某某定罪的作用的情况。
  二、此案案发时间是2004年4月5日,案发后,徐某某不是逃往警方不易查找的什么“天涯海角”,而是回到户口所在地的老家,与父母、兄弟姐妹、妻儿公开地生活、工作,明显不是控方所言的逃避侦查。案发到2004年11月底长达7个多月时间里,徐某某要逃避不可能一直呆在老家吧?警方这么长时间才到徐某某老家将徐某某归案仅仅是说明警方怀疑徐某某参与作案,但并不能确定。
  证据反映,徐某某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惩罚。针对这客观事实,我们恳请合议庭注意徐某某是不是属于自首。
  针对我们认为徐某某属于自首的观点,控方认为徐某某归案后的第三天才作有罪供述,所以不能认定。
  我们认为:
  即便是归案后的第三天才作有罪供述也在情理中,警方是开着徐某某的车花了两天多的时间回到广州才录口供的,作为人都应该休息吧?况且,是否属于自首必须看证据。本案证据反映,徐某某一直作有罪供述。我们希望合议庭细查庭后控方移交给贵院的所有徐某某的口供。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徐某某从没有作过无罪辩解,从而没有任何作无罪辩解的口供!
  三、法庭调查表明,徐某某自归案至今一直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尽管徐某某由于家庭开支上的原因现还未能给予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实际赔偿,但其内心对此事的忏悔是客观存在的。关于这一点,徐某某已讲得很详细,不再展开。我们认为不能凭还没有实际赔偿来否定徐某某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的情节。我们有必在告诉法官的是:在开完庭后的第二天,我意外地接到被害人刘某某父亲的电话,他十分明确地告诉我,他们一家对徐某某及我在庭上的态度表示满意,对徐某某的鲁莽行为已表示谅解。对这种具有特定被害人的暴力案件出现上述情况可否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四、在本案中,犯意的提起是陶某;案件的起因是:本案被害人刘某某为索取提成费(确属《起诉书》所指的提成费,而不是被害人刘某某父亲所讲的诈骗款)先打伤陶某的朋友戴某某以及刘某某扬言要继续报复徐某某。徐某某不是此案的引发者,徐某某叫人“教训” 被害人刘某某的“教训”并不包括“伤残”以上的内容,充其量与被害人刘某某打伤戴某某具有对等性。
五、徐某某自始至终没有叫任何人拿刀或棍去打被害人刘某某,更没有动手打过刘某某,是金某某、陆某某等直接带刀,并用刀砍被害人刘某某致死。陆某某的供述的确能证明在车上徐某某与潘金海通过电话,但通话内容恰好证明徐某某没有叫潘金海拿刀或棍。
  我们注意到,在庭审中,金某某不合情理地说他没有见到有人带刀、带棍。我们希望合议庭注意:我们多次会见徐某某时,徐某某均明确是金某某亲自带的刀。
  六、法庭调查表明,金某某、陆某某均讲到,徐某某叫他们到门诊部“教训” 被害人刘某某,却遭到他们的反对而未遂,这正好证明金某某、陆某某等并不是绝对服从徐某某,徐某某与金某某、陆某某等同案犯一定程度上是平等关系。并且,同案犯并非都是徐某某的下属,参与此案同样是基于个人利益关系。
  七、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由于侦查部门取证的疏忽,被害人刘某某的死亡地点及时间不能确定。控方认为凭本案中的一些言词证据,特别是被害人刘某某父亲的庭上证词可认定死亡时间。
  我们严肃地认为:
  即使是本案的一些证言可信,根据刑事证明标准,也不能确定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的地点和时间。见到被害人刘某某不动了,或听说被害人刘某某死了,就可以证明被害人刘某某死了吗?不!在刑事诉讼中,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必须有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医院诊断或抢救证明来认定!大家想一想,凭一个人不能动了或有人说他死了,但没有“死亡证明书”,殡仪馆能收吗?殡仪馆敢收吗?火化池能对他开放吗?火化池敢对他开放吗?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控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八、由于被害人刘某某亲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很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徐某某同意赔偿,但我们认为,合议庭应该依法判决。
  作为刑事专业辩护律师,我们十分关注中国刑事审判现状和潮流。我们惊喜地发现,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对故意伤害罪已出现顺应世界潮流,与故意杀人罪严格区分开来,轻刑化及人道化处理的审判倾向。最典型的是贵院刚刚审结的、轰动全国的“简竹醒黑帮集团案”:简竹醒犯了多种罪,在其中的故意伤害罪中是第一被告,并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其中一人严重伤残),被贵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合议庭对徐某某减轻处罚,尽快依法作出一个富有时代精神的公正判决。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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