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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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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05] 15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8岁,汉族,贵州省黔南州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黔南州XX县建中镇XX村XX组。200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22岁,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吉首市花垣县XX镇车站居委会X组佳民村X组。200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25岁,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白沙镇XX村X队。200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陆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05年6月2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陆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均是非法传销公司“湖南新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人员。2004年4月5日晚,被害人刘某某和华某某、彭某某等人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传人员戴某某的住处,向戴某某索要从事非法传销所得的提成费,遭到戴某某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和打斗。当晚,戴某某把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随即纠合了被告金某某、陆某某和潘某某、杨某、杨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由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把被告人金某某、陆某某,和潘某某、杨某、杨某等五人带到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五队卫生站附近,准备对刘某某等人进行殴打。次日凌晨零时许,当被害人刘某某、彭某某、华某某从卫生站出来时,被告人金某某、陆某某和潘某某、杨某、杨某在被告人徐某某的指使下,分别持砍刀、棍棒迫打被害人刘某某等人,被告人金某某、陆某某和潘某某各持一把砍刀向被害人刘某某身上砍了多刀,致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被锐器多次砍击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陆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l册。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材料3册。
6.扣押被告人徐某某的作案工具金杯牌面包车l辆,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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