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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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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起诉意见书
字[2005] 号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男,1976年8月21日生, 出生地:贵州省瓮安县,身份证号码:27251976082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捕前住贵州省瓮安县建中镇建X村XX组。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于2004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后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羁押期限延长至2005年3月24日。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自报名),男,1983年3月9日生,出生地:湖南省花垣县,苗族,初中文化,职业:无,捕前住湖南省XX县XX镇车站居委会家民村x组。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于2004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后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羁押期限延长至2005年3月24日。
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男,1981年3月7日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身份证号码:45252319810307XXXX,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乎市XX镇XX村X队。
犯罪嫌疑人陆某某于2004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后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羁押期限延长至2005年3月24日。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金某某、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证人华某某于2004年4月4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4月6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金某某、陆某某已分别于2004年11月24日和27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金某某、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4年4月5日21时许,非法传销公司新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人员华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向其同公司“上线”戴某某、陶某某回入会费的提成费时发生纠纷,并将戴某某打伤。犯罪嫌疑人新亚公司总经理徐某某得知此事后,欲报复刘某某等人,遂纠集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陆某某、潘某某(在逃)、杨某(在逃)、杨某(在逃)五人,驾驶其金杯牌面包车(车牌号:粤A.9Z8**;发动机号:XG491Q-ME70****;车架号:LSYHN4AF83K05****)车,携带西瓜刀窜至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五队卫生站附近路段埋伏。同日23时30分许,刘某某途经上述路段时,徐某某指使金某某、陆某某、潘某某等人下车持刀追砍被害人刘某某,并在卫生站南侧十米处的一环路路口处将刘某某砍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被锐器多次砍击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上述嫌疑人分头逃窜。2004年11月24日,我局干警将逃回贵州家中的嫌疑人徐某某抓获:同月27日,我局干警在本市白云区黄石路韶山冲饭店抓获嫌疑人金某某,陆某某。
破案后,缴获作案工具金杯牌面包车一辆。
建议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扣寸甲的赃证财物予以判决没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以及部分作案工具等,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金某某、陆某某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金某某、陆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观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何某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附:
1、本案卷宗十卷 页
2、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金某某、陆某某观羁押在广州市白
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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