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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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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法 律 意 见 书
(2005)粤环经律法意字第158号
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徐海富胞妹徐宁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局正在审查起诉的徐海富等涉嫌伤害案中担任徐海富的辩护人。我们在侦查阶段已介入此案,已先后两次会见了徐海富,到贵院阅卷,并依法作了适当的调查,可以说,对此案已有一定的了解,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供贵院提起公诉时参考:
徐海富有重大立功表现。
我们会见徐海富时,徐多次明确表示:
徐海富被警方从贵州押回到广州途中,为争取从轻处理,已向警方提供了同案犯陆福成、金再锋的具体线索;徐海富于2004年12月28日上午用自己的手机联系上陆福成、金再锋,并按警方的指示将他们引诱出来后,于2004年12月28日下午由警方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韶山冲饭店把两人抓获,使全案得以侦破。
根据法律规定,这属重大立功。贵院可否秉承一贯的办案作风,依法依情依理认定徐海富有重大立功表现,以便给徐海富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另外,我们还恳请贵院提起公诉时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本案被害人刘华山和陶杰对此案的引发存在过错,其先打伤戴文俊是引发此事件的导火线。
徐海富不是犯意的发起人,真正的犯意发起人是陶杰。
徐海富没有实际参与打人,对被害人刘华山之死不应负直接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2005年4月17日
联系方式: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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