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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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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提纲


  1、管辖权问题?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最高院“解答”)(1993年8月7日施行)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又,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1998年9月15日施行)规定,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住所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告羊城晚报社、《新快报》及原告住所均在广州,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有当然的管辖权。
  2.被告称蔡尚斌(以下简称蔡某)是“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生产经营系统一个职务为经理的人,而本案原告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州指挥学校”,称谓不符,原告有何理由说“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就是原告?
  原告的主要理由是:
  A.广东武警总队属下只有一间指挥学校,亦即原告(见广东武警总队证明)。媒体称“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云云,指原告是不言而喻的。
  B.“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州指挥学校”是原告的登记名称,但习惯中有“广州武警指挥学校”、“广东武警指挥学校”、“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武警广州指挥学校”、“武警广东指挥学校”、“指挥学校”等多个称谓,不管称谓如何,所指均为同一所学校(见广东武警总队证明)。
  C.知道有原告这间学校的人看了被告关于蔡某身份“据称是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的报道后,皆认为“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就是指原告。
  D.从1998年10月1日《新快报》对“9.23”失实报道所作“重要更正”的内容上看,《新快报》不仅承认了侵权事实,亦承认了“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即原告(见1998年10月1日《新快报》“重要更正”)。
  E.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区公安分局曾以《新快报》关于蔡某身份报道为线索,找到原告属下企业调查蔡某情况(见原告属下企业及有关证人的证明)。
  F.被告的侵权报道对原告造成的恶劣影响在客观上证明被告所称“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即原告。
  3、为何将羊城晚报社列为被告?
  有证据证明,直接报道侵权内容的《新快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由独立法人羊城晚报社“主管、主办”,并由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发行。根据民诉法第49条规定,原告可将羊城晚报社列为被告。
  4、为何将《新快报》列为被告?
  A.是《新快报》直接的、首发的报道侵犯了原告名誉权。
  B.最高院“解答”指出:“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可见,原告有确定被告的一定自由。
  C.根据民讼法第49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当事人。本案中,《新快报》是在经济、采稿、写稿、编稿、审稿上相对独立于羊城晚报社的组织机构,据法可成为被告。
  5、为何将文汇新民报业集团之《文汇报》列为被告?
  A.文汇新民报业集团属下的《文汇报》转载了《新快报》的侵权报道。根据最高院“解释”,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受理。可将《文汇报》列为被告。
  B.其它理由同上述4之B、C。
  6、被告用“据称”的手法报道蔡某之身份,这样,可否免责?
  根据最高院“解释”,“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若为源于主管官方的准确、客观报道,即使失实,新闻单位亦可免责。
  而主管蔡某涉嫌强奸案的韶关公安部门证明未向外界提供过蔡某身份材料,亦即是关于蔡某身份的信息不是来自主管官方,根据法律,这种“据称”不符合免责条件。被告之“据称”只能归结于无合法来源、严重不负责任的道听途说,其目的在于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和轰动效应。
  7、从日前蔡某涉嫌强奸案的审理情况看,被告报道基本属实,原告诉被告名誉侵权,其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严重失实?
  原告无蔡某其人,《新快报》对报道的失实在《更正声明》中亦已承认。争议的焦点在于报道是否属“严重失实”。
  根据最高院"解答",“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才“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从本案情况看,被告将蔡某身份张冠李戴,是完全失实,当然属“严重失实”。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不能以整篇报道内容多少属实来衡量本案所诉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从蔡某涉嫌强奸案的追诉进程看,甚至蔡某有无强奸都值得怀疑),理由是:
  A.蔡某的身份内容与其涉嫌强奸案的内容从法律上理解属不同范畴,与揭露贪污腐败行为时将受贿20万说成受贿30万之类性质相同而程度不同的失实报道相比,前者属严重失实报道,后者只是在一些细节上失实,不影响定性,不能说是严重失实。
  B.原告诉的是被告关于蔡某身份的报道之侵权,而非蔡某强奸,不能以蔡某涉嫌强奸报道内容之真实性来抗辩蔡某身份报道失实的严重性。
  8、《新闻法》还未出台,对何种报道违法难以界定,本案被告之报道违反了哪些规定?
  我们国家呼唤《新闻法》的诞生,其无疑对规范新闻报道行为有积极意义,但对本案这种典型的新闻侵权行为,根据现行法律其违法性也是明显的:
  A.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规定。
  B.中宣部《关于当前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报道的意见》(1993年8月25日)指出:“对军队在这方面的宣传报道,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统一部署执行,地方新闻单位不得自行报道”。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关于积极稳妥地搞好军队加强廉政建设新闻宣传的通知》(1993年9月1日)亦指出,“军队内部反对腐败的情况,一律不得向地方新闻单位投稿,也不得邀请地方新闻记者采访部队反腐败的情况。编发内参材料也要慎重。”再次,《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军事宣传纪律的规定和注意事项的通知》(1988年12月12日)早已明确规定“关于军民纠纷事件,以及对军队工作重大的批评和意见,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通过组织加以解决,一般不在报刊上发表。如特殊情况需要发表,要经总政和中央有关部门批准。”还有,《中央宣传部关于做好端正党风宣传报道的通知》亦明确规定:“注意内外有别,维护执法机关威信。凡有损解放军、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海关等国家执法机关形象以及涉及我国外交形象的案件,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许公开报道”。
  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特别是军队利益往往涉及国家安全等政治问题,因而,上述政治文件反复、明确指出有损军队现象的报道要有关部门审批,而被告对其自认为涉及军队的重大恶性事件,盲求追求经济效益和所谓轰动效应,不作任何核实和审批即予报道,涉嫌恶意与党的新闻政策、法律对抗。
  退一步而言,即使报道真实,也是严重违反新闻政策、危及国家安全利益、有损军队形象的政治问题。

  9、被告主观上有无过错?
  最高院“解答”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有无主观上的过错?按法理和法律的理解,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涉嫌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理由是:
  A.被告作为新闻专业工作单位,记者、编辑大都受过高等教育和行业培训,不可能对新闻政策以及法律不知道,明知故犯,明显属故意。
  B.原告地属广州,直接报道此案的被告亦在广州,近在咫尺,现代通讯亦相当发达,《文汇报》与原告联系亦很方便,被告完全可以同有关部门联系,经核实、审批后再考虑发稿。
  C.作为新闻单位,明知涉及军队及司法机关形象的消息来源不可靠(非源于主管官方而源于道听途说)而不作核实,甚至涉嫌恶意贬损军队、司法机关名誉。
  D.近年,羊城晚报社因名誉侵权屡惹官司,例如,省高院"关于英豪学校与羊城晚报社名誉侵权纠纷一案的批复"(1997年12月11日)指出:“《羊城晚报》刊登的《芝麻街风波起校园》一文……文章内容基本失实,损害了英豪学校的名誉”。甚至,其已因有些报道不慎重而挨上级批评,这已在行业内众所周知,但其并未吸取教训,有多次前科并经上级批评仍一意孤行,非故意完全说不通。
  E.新闻即使在报业内部,亦应是层层把关,而本案之侵权报道却层层过关,亦说明被告的故意性。
  退一步而言,即使是过失,亦在主观上符合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10、被告的侵权行为具体造成了哪些影响?
  《新快报》“9. 23”报道后,大陆的《文汇报》、《成都商报》、《北京晚报》,乃至海外的《星岛日报》、《东方日报》等近百家媒体纷纷重点报道韶关“奸淫卖花女”事件,并按《新快报》的报道方式对蔡某身份作虚假报道。此虚假报道由于“奸淫卖花女”事件本身迎合大众心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且覆盖海内外,产生了大范围的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和我军形象,具体情况详见原告说明(原告可分无形损失,即名誉贬损以及有形损失,即经济损失两方面,详细地、有理有据地说明)。
  11、《新快报》已登了“更正声明”,为何还要起诉《新快报》和羊城晚报社?
  在原告多次强烈要求下,《新快报》用小篇幅对报道作了更正。应该说,《新快报》此举对消除影响有一些作用。但仍存在如下问题:
  A.由于《新快报》失实报道已产生广泛的恶劣影响,其亦未在同一位置刊登有诚意的声明,以致侵害仍在进行,原告名誉得不到恢复。
  B.《新快报》及羊城晚报社均未向原告赔礼道歉。
  C.未赔偿经济损失。
  D.本案第三被告《文汇报》更未作任何反应。
  12、被告之失实报道造成了哪些损害事实?
  A.在海内外广泛地、极其严重地贬损了原告名誉。
  B.在海内外广泛地、极其严重地影响了我军的形象。
  C.造成原告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3、对原告的损害事实与被告之失实报道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进行失实报道后,不仅引来韶关公安机关到原告处调查蔡某其人,更严重的是引致海内外的广泛批评,严重扰乱了原告正常的教学秩序,原告的损害事实与被告之失实报道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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