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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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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检察、媒体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广州市中院对一起“尘埃落定”的合同纠纷案立案督查后探出其中奥妙
局长开办假公司
2001年11月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合同纠纷案立案督查,主持“股东听证会”,合同一方主体――花都市东正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下称东正公司)“股东”之一黄某不敢露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和另一“股东”张某在法庭上相见不相识,面对法官质询,他们坦陈:某局长以办公司为名,索要了他们的身份证、户口簿去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他们没有投资给东正公司一分钱,有关工商登记注册文件中,东正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一栏的签名及他们各自投资10余万元的记载都是假的,东正公司的经营运作如何,他们一概不知,该公司的幕后老板乃广州市花都区某局局长江某。
局长办公室签订的《联营协议》惹起官司
98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某局局长江某介绍花都市华港电子厂(下称华港厂)厂长某认识了江的老部下、自称“东正公司”经理的黄某。9月22日至27日,黄以“试销样品”为名,从叶的厂里取走该厂产品出租汽车计价器26台共计货款37000元,至今分文未付。28日上午,江某把叶叫到自己的办公室,拿出一份事先拟好的《联营协议》给叶看。该《协议》主要内容为:由东正公司(此时尚未正式办理营业执照)总经销叶厂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共计6000台,售价随销售量的增加而递减,主机售价为850元至1100元/台(同期市场售价1400元/台),结算方式采用挂帐形式,“东正”取走价值近百万元的600台计价器,三年内无需支付分文,亦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等。叶当即要求对《协议》部分条款作修改,遭到拒绝。江、黄二人声称"不签字就玩死你这间厂,明天就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此警告,叶只有“打掉门牙往肚里吞”,含泪在《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协议》签订后几天,叶开醒了解到,“东正”其实是江某幕后操纵的一个“空壳”公司,没有正式办理营业执照,签约所用的公司印章也是伪造的,“经理”黄某还是在职国家干部,根本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叶感到自己如同掉进了一个“陷阱”。他决定“豁出去”了:10月5日,叶辞退了江某强行“安插”在厂里的“仓管员”曾某,江某得知后,马上开着他的进口“佳美”小汽车,带上曾某来到华港厂,大声责令叶不能辞退仓管员,否则就要工厂关门。叶只好忍气吞声把仓管员留下,10月9日,叶经过反复思考决定辞退仓管员。并再次发函通知黄某,要求解除“9.28”协议,并停止派发原定当日派发的销售资料,得到江某等人的认可。10月11日,省直某局处长黄某、副处长梁某等驾到花都市,江某在一酒店设下盛宴为其“接风”,并邀请叶出席这局“鸿门宴”,江、黄等人对叶时而冷眼相向,时而好言相劝,要叶回心转意履行“协议”,否则即与叶的竞争对手上海某公司合作
,合力挤垮叶,叶“宁为玉碎不求瓦全”,结果双方宣布解除协议。
98年11月10日,华港厂向花都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黄某返还以“试销”名义从华港厂取走的计价器26台或支付货款37000元,江某、黄某等人以东正公司名义反诉华港厂,要求其按协议规定,承担6000台计价器销售总金额15%共计126万元的违约责任。2000年5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联营协议》是东正公司与华港厂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行为可由正式成立后的东正公司予以追认,故双方签订的《联营协议》有效,判令华港厂“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违约金126万元给东正公司”,华港厂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于2000年10月22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人大、检察、媒体"三管齐下"合力监督,广州市中院决定暂缓执行、立案督查
面对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叶开醒欲哭无泪,他决心“讨一个说法”,把这场不明不白的官司打到底,为此,他通过查询电脑网上资料,物色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王思鲁,委托他向广州市中院提出申请再审,并分别向花都区人大、花都区检察院、报社、电视台等多个部门作了投诉,花都区人大法工委为此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讨此案,并建议华港厂向法院申请再审,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即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他们派员远赴湖南,找代表“东正公司”签约、当时正在承包湖南一家水泥厂的黄某取证,并委托银行查询东正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的来源,委托广州市检察院技术鉴定部门鉴别东正公司股东之一“黄××”在有关公司注册登记文件中签名的真伪,调查结果表明:签约时黄某还是花都区某机关正式国家干部,以东正公司名义委任黄某为该公司经理的聘任书是一审庭审后补办的,签约时所用的公章是省直某局副处长梁某授意他人到花都区东亚酒店对面的刻章防伪公司私刻的,东正公司的注册资金50万元是江某动用“省里关系”,从省直某机关帐上划拨公款50万元注册验资的,东正公司的三个“股东”林某、张某、黄某是江某分别找来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冒签他们的名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其实这三个人无一分钱的投资,甚至不知道有个东正公司。“东正公司”注册登记后,99年、2000年连续两年未办理年检,早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1年4月10日,《羊城晚报》以《一起合同纠纷案引人深思――执照没领就能签合同?》为题披露了此案,随后,广东卫视“与法同行”专栏亦特派记者追踪报道了此案。广州市中院领导认真审阅了此案的再审申请书和花都区检察院的调查材料,并获悉此案的新闻报道后,对此案高度重视,决定暂缓此案执行,并指示审判监督庭立案督查,由此揭开了某局长开办假公司的盖子。
未了的官司
华港厂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律师认为:《联营协议》一方主体“东正公司"”及其签约代表黄某的合同主体资格问题是本案的关键。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东正公司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借假社会闲散人员名义作虚假股东登记、骗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非法设立的私人公司,黄某代表“公司”签约时还是国家公务员,所盖的所谓“公章”也是私刻的,合同主体均明显违法。其与华港厂所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一、二审判决的错误主要缘于:无视《联营协议》主体一方的违法性及由此导致的合同绝对无效,《联营协议》即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可追认合同,亦非二审法院所认定的可撤销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来讲,即非效力待定,亦非相对无效,而是绝对无效,因此本案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类似本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私设公司、并假借公司招牌以权经商、以权谋私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这可以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官僚政治继承旧体制衣钵所滋生的“怪胎”之一。
此案是否立案再审,还有待于广州市中院审监部门审查后决定,但对败诉的华港厂来说,无异于“柳暗花明又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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