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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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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谭某,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人,住广东省澄海市凤翔外埔庵头,系被害人蔡淡云的丈夫。
  申请人:谭某,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蔡淡云的女儿。
  申请人:谭某,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蔡淡云的儿子。
  申请人:林某,女,192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人,住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东湖中合内。系被害人蔡淡云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3858533 手机:013802736027

  被申请人:杨某,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环东居委(身份详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澄海检刑诉(2003)第280号《起诉书》)。
  被申请人:杨某,男,193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详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澄检刑诉(2003)第280号《起诉书》)。

  由于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在作案地继续打着同样的招牌公开非法行医,由于杨某、杨某非法行医所打着的招牌,非法行医所用的器械、药物以及非法行医所得没有依法扣押、查封或没收,更由于杨某、杨某拒绝依法给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态度十分恶劣,并有可能转移财产,特依《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等规定,申请贵院尽快对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八仙路的打着“杨某诊所”、“老儿中药汤铺”(“健德堂药店”)招牌的所有财产查封、扣押,以便依法没收以及本案的执行。
  特此申请。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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