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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增公刑诉字(2005)02号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1971年10月3日生,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身份证号码440125197110030056,汉族,高中文化,职业个体户,捕前住荔城街文西二巷6号。2004年12月2日因涉嫌偷税罪被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61年03月22日生,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身份证号码440125196103220017,汉族,高中文化,职业个体户,捕前住荔城街文西二巷6号。2004年12月2日因涉嫌偷税罪被本市公安刑事拘留,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陈某某涉嫌偷税一案,由增城市国税务局于2004年11月19日移案到我局。我局过审查,于11月30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陈某某已于2004年12月2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陈某某涉嫌偷税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陈某某互相串同纠合,于2000年1月至2003年2月间,利用自己的南泉商行个体经营先后与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南海市九江源丰和酒类经营部、南海市九江信源兴酒类有限公司、东莞市石龙津威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建立经销关系,在经营其他副食品、米面制品、日用百货、酒类、饮料等业务中,采取隐匿销售收入,擅自销毁账簿,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偷逃税款。经增城市税务局稽查证实,偷逃税额为2928009.44元。并处罚款14600.72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稽查书证等,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陈某某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陈某某采取隐匿、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之规定,涉嫌偷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审查起诉。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局 长:: 陈某某
2004年12月28日
附项:
1、 本案的预审卷宗共壹拾肆册 页。
2、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陈某某现押于增城市看守所。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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