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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进入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律师意见书2000年3月5日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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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意 见 书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经办法官恪尽职守,不辞劳苦,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工作。对此,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与原告一样深表谢意。
  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拒绝对原告刘某所受医疗侵权损害予以鉴定,完全是出于狭窄的行业利益保护考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很明显,作出书面鉴定结论,是法律对鉴定部门作出的义务性规定,不是可以随便拒绝的。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是省内乃至全国均亨有盛誉的鉴定机构,完全有能力作出符合实际的鉴定。其拒绝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
  毫无疑问,本案被告应对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但是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双方分岐巨大。目前,法院无疑应采纳南方医院的诊断证明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根据这一诊断证明,原告已无生育能力,按目前的医学水平,原告只能通过试管婴儿的方法获得小孩,其成功率只有25%,而这只是理论而已!实际上原告刘某有可能终生没有一次成功的机会。生育权是每一个妇女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从未生育过小孩的妇女。由于被告的过错致原告无生育能力,是本案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无论依法、依情、依理,被告均应承担这一损害后果的责任。鉴于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并不高。加强保护医疗事故侵权案件中受害一方的利益,乃时下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关注的热点,诚望贵院顺应这趋势,通过司法实践推动这进程。
  贵院在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拒对原告刘某进行鉴定后,希望原告同意调解。其实,这本是原告及代理律师一贯的愿望。只是双方意见分岐太大,被告缺乏诚意与基本的同情心,从而导致本案纠纷未能了结。另外,即使法院采纳南方医院的诊断证明作为本案的证据,也仍需委托权威部门对原告刘某作试管婴儿的费用进行评估,才能处理本案。而目前法院既未采纳南方医院的诊断证明,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又拒绝进行鉴定,则原告是否仍具有生育能力这一至为关键的不容回避的问题则无从认定!《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很明显,“案件事实清楚”为调解的基础,但根据目前情况,若法院对南方医院的诊断证明不予采纳,怎能说"事实清楚"了呢?因此,本案目前缺乏调解的基础。
  原告刘某所受损害程度是处理本案的关键。希望法院采纳南方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委托南方医院对刘某作进一步鉴定,及对作试管婴儿的费用进行评估。据此,对本案作出公平合理的处理。

  此致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200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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