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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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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东莞市人民法院委托权威部门对刘某
(与东莞市大岭山医院医疗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的原告)
的生殖系统损害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申请书
致:东莞市人民法院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现已指派律师王思鲁作为刘某与东莞市大岭山医院之间医疗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原告刘某的代理人,此案已在贵院立案审理。
现本案迫切需要对本案原告刘某的生殖系统损害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原因有三:
1、1999年2 月21日,东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东莞市大岭山镇人民医院委托,作出《关于刘某清宫术致子宫穿孔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三级乙等技术事故,主要责任人是大岭山医院妇产科医生叶衬开”。但此《坚定结论书》没有对刘某是否还具生育能力这一直接关系到何级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作出应有的技术判断,就轻率得出上述结论,导致医疗事故等级评定并不严谨和准确;
2、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这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和“全面赔偿”原则,以维护原告刘某的合法权益。但对损害程度没有作出权威的伤残鉴定结论和伤残等级,赔偿数额就无从谈起;
3、本案的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现都已经双方确认,只有损害程度尚待准确鉴定,而损害程度又直接关系到本案的赔偿数额。所以,为准确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对本案作出裁决,就必须对原告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情况作出准确的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已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对原告作出伤残鉴定,结论为:继发性不孕症及双侧输卵管阻塞,从而已无生育能力,欲怀孕只能采用试管婴儿方法(有关材料附后)。为慎重起见,我们又请求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州市法医学会法医鉴定门诊部、东莞东华医院法医鉴定门诊部等单位对原告再次进行鉴定,但均被告知它们只接受案件审理法院的委托方能鉴定。故我们已无力委托这些单位得到权威结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基于以上所述原因,特提请贵院,请求贵院委托权威部门对原告刘某的生殖系统损害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此致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1999年8月20日
附:南方医院门诊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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