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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申请书

致:东莞市人民法院
  本人刘某,我与东莞市大岭山镇人民医院之间医疗事故纠纷一案已在贵院起诉立案。
  1999年2 月21日,东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东莞市大岭山镇人民医院委托,作出〈关于刘某清宫术致子宫穿孔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三级乙等技术事故,主要责任人是大岭山医院妇产科医生叶衬开”。
  现我认为此〈鉴定结论书〉并不严谨和准确,并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理由如下:
  ⑴该鉴定结论的作出仅依据大岭山医院一方提供的材料,没有询问刘某本人和对刘某本人进行直接的身体检查;
  (2)没有对刘某是否还具生育能力这一直接关系到何级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作出应有的技术判断,进而导致医疗事故等级评定不准确;
  (3)该鉴定结论只认定这起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为贵院妇产科医生叶衬开,责任认定的表述非常模糊。
  基于以上原因,特提请贵院,请求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此致


申请人:    
1999年7月26日


附:东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关于刘某清宫术致子宫穿孔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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