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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及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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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案相关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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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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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师对相关证据材料
及参考资料可采性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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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相关证据材料
及参考资料可采性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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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刘某清宫术致子宫穿孔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结论书(东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 |
“子宫穿孔”、“两侧输卵管增粗,右侧输卵管膨大部直径达4-5cm,近子宫后壁处散部浆膜层与肌层分开,裂口约2cm,深约3cm”、“子宫出血创面深达宫腔”、“鉴定分析意见:药流不全,给病人行清宫术时,其技术操作较为粗糙,造成病人子宫穿孔和损伤右侧输卵管…”、“鉴定结论:…三级乙等技术事故”等 |
1-2 |
同意此证据材料以下三方面:其中被告对事故发生过程的表述;确认已造成了对原告生殖器官的损害;原告生殖器官的损害是由于被告的手术事故造成。但不同意以此证据材料的其他内容作为定案依据:此证据材料无对原告有无生育能力作出判断,进而对原告损害程度无法准确定级;从本小册之3和4来看,应属二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评定不适用于本案。因为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等规定(见代理词),依公平、合理原则和全面赔偿原则来确定对原告的赔偿 |
承认完全是由于被告的“技术粗糙”直接造成了对原告生殖器官的严重损害,并愿意赔偿;认为此证据材料全面、科学。应将案件交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依此证据材料
处理此纠纷。 |
| 2、南方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
继发性不孕症及双侧输卵管梗阻,从而已无生育能力,欲怀孕只能采用试管婴儿方法 |
3 |
众所周知,南方医院是著名的医院,其在妇产科方面尤为出名,经科学的造影拍片技术确诊原告已无生育能力,此应作为定案以及医学鉴定的依据(作医学鉴定时还应对试管婴儿费用作科学评估)。 |
认为要等五年左右才能知道原告有无生育能力,但无法举证 |
|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
二、二级医疗事故中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标准: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 |
4-7 |
根据该标准,该事故应定为二级乙等事故,而非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同上。 |
|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992年4月4日公安部发布,1992年5月1日实施) |
4、伤残等级
4. 6 Ⅵ级伤残
4. 6. 6盆部损伤残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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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
根据该《伤残评定》,原告的损害程度应为六级伤残 |
认为原告有生育能力,应属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
B、分级系列
e>五级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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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 |
根据该《鉴定标准》,原告应为五级残疾 |
同上。 |
| 6、民法通则 |
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30 |
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依据及标准 |
与本案无关。 |
|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
31 |
被告应赔偿原告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的依据及标准 |
同上。 |
| 8、国家赔偿法 |
第27条“(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
31-32 |
由于对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目前暂无专门性的法律规范,根据公平合理及全面赔偿的原则,应参考《国家赔偿法》的前述有关规定(特别是残废赔偿金,因其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和全面赔偿原则) |
同上。 |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35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
32 |
本案原告,即受害者为未婚妇女,应特别保护 |
同上。 |
| 10、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第36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第37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
32 |
由于对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目前暂无专门性的法律规范,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及全面赔偿原则,应具体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前述有关规定 |
同上。 |
|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35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33-34 |
患者原告属消费者,本案应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特别是生活补助费和残废赔偿金) |
同上。 |
| 12、广东省199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
年人平均生活费:7054. 09元;住宿费(一般地区每人每天):90. 00元;伙食补助费(一般地区每人每天):30.
00元;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5811. 43元;零售业人均年纯收入:7898元;国家机关人均年收入:11,632元; |
35-40 |
本案定案应依据有关基数 |
同上。 |
|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1989年11月7日) |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案件受理 |
41 |
原告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作医疗事故鉴定(与申请法院委托权威部门作伤残等级鉴定为两码事),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是毋庸置疑的。 |
不涉及 |
|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
41 |
据此司法解释,原告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此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因本案为民事诉讼;据多项规定,法院都应受理。 |
以此司法解释为由,认为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主张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
|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24日)。" |
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
42 |
本案应据此司法解释,依公平、合理原则和全面赔偿原则处理本案。 |
与本案无关。 |
| 16、案例 |
李新荣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天津市第一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新荣各项费用58万余元。 |
43-44 |
证明依据本小册之15之司法解释作出的判例是基本上依公平、合理原则和全面赔偿原则作出的,本案应参考此判例 |
同上。 |
| 17、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
第2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第6条“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第11条“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45-48 |
证明本案应属二级医疗事故及东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此案应依此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 18、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10条“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第15条“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23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二级医疗事故:受害人系主要劳动力的,最高不超过三千元;三级医疗事故:成人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第33条“本细则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
49-53 |
证明本案应属二级医疗事故、东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以及被告应赔偿原告“补偿金”三千元 |
同上。 |
| 1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
第19条“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属于消费者”、第30条“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按照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分别计赔10至50倍、3至10倍。残疾者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以全省平均生活费的30%至100%为标准,按抚养至18周岁计算;对无生活能力的,按抚养20年计算”、第31条“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
54 |
此是较能反映广东现状的较新的,较完善的立法,依此规定,已明确规定患者属于消费者;造成被侵害者残废的,侵权人应承担高额的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和残废赔偿金;特定侵害,精神损失费在5万元以上。本案作为广东省较新案例,应特别注意此新规定。 |
与本案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