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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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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刘某,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
现住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邮电局对面旺旺溜冰场
邮编:523810 手机:13924371885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男,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育,男,广州信之安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地址:广州市机场西金迪城市花园地下6D
被上诉人:东莞市大岭山医院
法定代表人:叶荣发 院长
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建卫路17号
邮编:523819 电话: 3351274
上诉人因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人民法院(1999)东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东莞市人民法院(1999)东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
2、 判令被上诉人依一审原告诉请赔偿上诉人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中认定本案为医疗事故,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无异议,但对该判决中的其他内容有以下几点异议:
一、一审判决采信《关于刘某清宫术致子宫穿孔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结论书》和《刘某伤残等级鉴定书》,但对《南方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只字不提,有失偏颇。
《关于刘某清宫术致子宫穿孔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结论书》认定本案为医疗事故无疑是正确的,但其对上诉人生殖器官受损程度,特别是是否具备生育能力这一本案的关键予以回避,未作出结论。《刘某伤残等级鉴定书》是贵院法医部门作出的,如贵院以此为审理依据,无异于陷入“自证自审”的尴尬境地。《南方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对上诉人生殖器官受损程度明确作出“继发性不孕症,双侧输卵管梗阻”的诊断。众所周知,南方医院闻名全国,尤其在妇产科领域,在医疗设施、水平等方面都是东莞的医疗部门所望尘莫及的。《刘某伤残等级鉴定书》有何理由在审查材料上只参考东华医院的诊断,而对南方医院的证明视而不见?《刘某伤残等级鉴定书》所作出鉴定的依据明显有失全面性、权威性。在南方医院的证明和东华医院的诊断出入极大的情况下,最好的解决途径莫过于聘请其他权威的专业部门重新作出鉴定。事实上,本案中医疗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已分清,只需对上诉人的损害程度作出客观、公正的检测、鉴定。这只要贵院依职权委托,很多权威医院都能做到。上诉人生殖器官的损害程度得不到科学的结论,本案难以公平判决,从而导致诉累,也很可能在上诉人伤情真相大白后令主审法院处于尴尬境地。
二、一审判决以“被告是公益性事业单位,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为由,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悖事实和法律。
在现存医疗体制下,还没有公益性医院、营利性医院的划分,这是众所周知的。大岭山医院无任何证据证明在性质上其与中山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实际上性质与之相同的全国绝大部分医院有什么不同之处。一审判决中“被告是公益性事业单位,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的说法只是一审法院给大岭山医院所下的定义,难以成立!试问,若大岭山医院也算公益性医院,全国还有什么营利性医院?
三、一审判决在认定本案应适用公平合理原则和全面赔偿原则的同时,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疑是自相矛盾的。
本案适用《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是公平合理原则和全面赔偿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赔标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民法通则》第119条也仅对侵权损害赔偿作了原则的、笼统的规定,这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较晚,其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较为公平合理、具体详尽,可操作性强。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弥补因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导致受害人获赔金额低、所得赔偿与伤害程度不相适应、显失公平的缺陷,正是公平合理原则和全面赔偿原则的要求和体现。这已有大量判例印证。上诉人因为大岭山医院的妇科手术之误被永远剥夺了生育的权利,若仅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计赔标准计算而排斥对《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上诉人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与其所受损害程度相比,将远不相适应,这无疑极不公平,而与公平合理原则和全面赔偿原则背道而驰。
四、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的赔偿金额明显偏低,这是其适用法律不全面导致的结果。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的损害赔偿应以《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为总的依据,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体赔偿项目为:再续医疗费、补偿费、试管婴儿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护理人员住宿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残疾赔偿金)。具体计赔依据和计算办法一审代理词已有详细列举,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一 审判决在证据取舍、适用法律、赔偿数额的认定等方面有悖事实和法律,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0年12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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