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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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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意 见 书
审判长、审判员:
这本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由于被告的过错给原告的生殖系统造成损害并应对此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是不争的事实,按公平、合理规则适用《民法通则》、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也是理所当然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计算赔偿,这就必须明确原告的伤害程度,属何级伤残,是否仍具有生育能力,只有如此才能作出合理赔偿。现重点评价东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以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东中法司字第05号《刘某伤残等级鉴定书》。
东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在形式上相当于父亲给儿子作的鉴定,难保其公正性;在内容上也不全面,特别是没有对原告作生殖系统损害程度作明确鉴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这一鉴定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也不能采纳作为本案证据。首先,该院法医部门自身没有必要的检测设备与手段,不具有鉴定能力,实际上该部门也未亲自进行检测,仅是委托他人作检查,该鉴定实际上是法医参考刘某治疗过的部分医院的不全面的书面诊断材料作出(尽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部门曾经两次带刘某到东华医院检查,但这一种检查与普通门诊并无区别,均是东华医院医生进行,法院法医并没参与直接检查,从而出现检查人不作鉴定结论而作鉴定结论的人却不作检查的现象)。刘某先后在东莞市大岭山医院、东莞市人民医院和南方医院诊断过。南方医院门诊证明原告“双侧输卵管梗塞”并建议“试管婴儿”。亦即是确断原告已无生育能力,依有关规定,此属五级或六级伤残。众所周知,无论在学术权威或医疗水平上,东华医院不要说妇产科,即使任何学科皆无法与南方医院相比,南方医院的结论无疑是现有材料中最权威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只看东华医院造影材料,却将南方医院权威的诊断材料弃之不顾,显然缺乏依据且情理不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部门自身水平及检测手段的局限性以及所依据材料的片面性决定该鉴定不能被采用。其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结论没有对刘某是否仍具有生育能力这一问题作出结论,而这恰是本案的关键,是必须给予明确的,否则将无法对本案纠纷作出处理。
贵院曾不辞劳苦到中山医科大学寻求鉴定,遭无理拒绝。实际上要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省内省人民医院,南方医院等权威医院皆可作出鉴定,也可要求省高院作鉴定。
关于这案件,本律师先后几次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了详尽意见,望贵院给予充分考虑。
此致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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