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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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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刘某,女,28周岁,汉族,户口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锁口乡新湾子村三组26号,个体户,现住东莞市大岭镇马蹄岗邮电局对面旺旺溜冰场
  联系电话:0769-3350044 邮编:523810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男,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传呼机:959520-159999 手机:1382736027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医院
  住址:东莞市大岭山镇健卫路17号 邮编:523819
  法定代表人:叶荣发 院长
  电话:0769-3351274

  诉讼请求:
  1、判公被告赔偿因医疗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万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8年2月1日,原告刘某经被告妇产科医生叶衬开诊断为怀孕,应原告要求,叶衬开为其开具了流产药品。原告在服药后的十余天内,阴道反复出现流血现象。2月17日原告复诊时,叶衬开认为"药流不全",于2月18日对原告施以手术清宫。但由于叶衬开技术水平低下和疏忽职守,造成原告子宫穿孔,其右侧输卵管也被毁坏。手术后,原告病症加剧,于2月19日再向被告求治。被告在发现原告子宫穿孔和腹腔内血肿后,于2月22日下午采取手术修补和清宫。但至今原告子宫内仍留残有大块血肿。该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予继续治疗和赔偿,但被告诸多推卸,遂成本诉。
  1999年6月15日,原告收到东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结论书,该鉴定结论书认定这起事故为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为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叶衬开。但该鉴定结论仅依据医院的书面材料作出,没有询问原告本人和对原告本人进行检查,也没有对原告是否还具生育能力这一直接关系到属哪一级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作出判断,进而医疗事故等级结论不准确。
  这起医疗事故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影响一个未婚女子的婚后生活,还将造成其终身不育。自1998年2月以来,原告因该医疗事故已有一年零五个月不能工作,维持正常的生活都比较困难。为此,原告请求贵院在委托省级鉴定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全面准确的鉴定后,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补助费、误工费和生活补助费3万元整,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东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关于刘某清宫术致子宫穿孔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结论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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