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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05)581号
被告人田男,男,27岁,河南省新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省新野县XX镇XX街X号。1997年6月4日因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05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9月2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女,女,30岁,河南省新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省新野县XX镇XX街X号。2005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9月2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男故意杀人、抢劫,被告人田女杀人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06年2月21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田男、田女预谋抢劫被害人王X香,被告人田女以电话信息的形式向被告人田男提供被害人王X香的行踪。2005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田男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公园附近坐上被害人王X香驾驶的车牌为粤AE3508丰田吉普车(价值人民币247546元), 在车上被告人田男以暴力控制被害人张X强,抢劫被害人王X香现金2000多元、三星A288手机1部(价值50元)、金属项链1条银行卡3张等物,威逼被害人王X香提供的银行卡密码,将被害人王X香、张X强捆绑后驾驶被害人的吉普车逃窜。同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男以勒颈的方式杀害被害人王X香、张X强,至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田男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飞碟娱乐城门口用汽油焚烧两名被害人的尸体及被害人的吉普车。被告人田男用被害人王X香的银行卡提取了现金人民币100元,将被害人王X香的金属项链扔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X香、张X强系被人用外力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并被死后焚尸。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男、田女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田男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杀人罪。被告人田男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田男曾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田男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女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田女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阮X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1、 被告人被告人田男、田女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1份。
3、 主要证据复印件1份。
4、 证人名单1份。
5、 A卷材料2册,证据卷1册。
6、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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