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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进入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田男、田女两姐弟涉嫌特大抢劫、杀人烧车焚尸案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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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部分)


  (四)鉴定结论
  1、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穗公云刑(技法)字(2005)第99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实,(1)死者张X强系被人用外力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死者张X强系被死后焚尸。
  2、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穗公云刑(技法)字(2005)第99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实,(1)死者王X香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2)死者王X香系被死后焚尸。
  3、广州市公安局(2005)穗公刑(技DNA)字第752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结论证实,无名男尸是无名女尸与张道辉的亲生孩子的可能性大于99.97%。
  4、广州市白云区穗云价鉴(赃)(2005)1902号刑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证实,(1)车牌号码为粤AEXXXX的丰田越野车JTBllUJ95Y有六成新,价值人民币247546元;(2)三星A288中文数码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l、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穗公云刑技勘字(2005)1889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飞碟娱乐城门口,距娱乐城门口5米处停放一辆焚烧过的机动车,该车为墨绿色丰田霸道3400吉普车,车牌号码为粤AEXXXX,车内第二排有两具焚烧过的尸体,在副驾位上有一个呈开启状态的油罐,油罐下座位残骸内有一条机动车钥匙,车手刹旁地板上有一部手机残骸。男童头部及脚部位置有毛巾残骸,在男童左面部及头下地板上有红色塑料绳数段,男童脚部地板上有一个透明塑料袋,内有书籍三本,书内页盖有南海购书中心的销售章及一部掌上游戏机。
  2、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分别证实:
  (1)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天地广场步行街新亮点时尚饰品店门前。经被告人田男到现场指认证实,在2005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其在该处一个地摊档买了一根约2米长的红色塑料绳,该绳约有小指粗,由三根拧成一条,目的是用来绑王X香。
  (2)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公园沿江西路中国农业银行路段。经被告人田男到现场指认证实,2005年8月27日下午2时至晚上7时,其来到该处守候王X香,一直等到晚上约7时,王X香开着粤AEXXXX吉普车载着她的儿子张X强经过,其就上前拦停她的车,并借口坐她的顺风车回桂城,后上了她的车,往桂城方向走。
  (3)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瑞图玻璃工艺店门口路段。经被告人田男到现场指认证实,其在2005年8月27日晚上7时许,其坐上王X香驾驶的粤AEXXXX丰田吉普车来到该处后,其叫王X香靠边停车,把张X强从副驾驶位置从两排座椅中间空隙拉到后排座位,并对张进行控制,然后向王X香拿了2000多元人民币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储蓄卡各一张,然后继续开车往前走了。
  (4)佛山市南海区桂城XX公园旁即南海XX小学对面的水泥路边。经被告人田男到现场指认证实,2005年8月27日晚上8时许,其叫王X香将粤AEXXXX车开到该处停车后,其将8月21日购买的绳子分成两条之后,将王X香和张X强的双手反绑,后由其开车载着王X香和张X强到桂城乱转。
  (5)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新华强玻璃有限公司对面水泥路入200米处。经被告人田男到现场指认证实,2005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其开着粤AEXXXX吉普车,车后座坐着被捆绑着的王X香和张X强两人,到该处后,其在车上用捆绑两人的绳子先后将王X香和张X强勒死,再开车载着王X香和张X强的尸体到了南海区平洲镇。
  (6)佛山市南海区平洲红润加油站。经被告人田男到现场指认证实,2005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其开着王X香的粤AEXXXX吉普车,车后座放着被其勒死的王X香和张X强,来到此油站加了100元汽油。
  (7)广州市嘉禾街三南加油站。经被告人田男到现场指认证实,在2005年8月28日凌晨2—3时,其开着粤AEXXXX吉普车载着被其勒死的王X香和张X强两人尸体,来到此油站后,其下车用了60多元买了一个绿色的10升容量的铁油桶,再买了30元的汽油装在桶内,之后将油桶放在车上副加驶位置的地板上,然后开车往佛冈方向开。
  (8)英德市银英公路连江口加油站。经被告人田男到现场指认证实,2005年8月28日下午1时许,其开着王X香的粤AEXXXX吉普车,载着王X香和张X强的尸体从英德去清远市时,途经该加油站,加了100元的汽油。
  (9)清远市连江路四号区美宜多商店。经被告人田男到现场指认证实,2005年8月28日下午2时许,其开着王X香的粤AEXXXX吉普车,车后座放着被其勒死的王X香和张X强,从英德市到清远市美宜多商店,用50—60元买了一张粉红色的毛巾被,用毛巾被将王X香和张X强的尸体盖住,后开车往广州方向走。
  (10)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乐路79号太和邮局门口。经被告人田男到现场指认证实,2005年8月28日晚上7时许,其开粤 ,AEXXXX吉普车载着被其勒死的王X香和张X强的尸体,在清远市来到太和广场附近停车后,其用抢劫王X香得来的农业银行卡在柜员机取款100元,后将该卡及抢劫王X香得来的工商银行及招商银行卡一并丢在柜员机附近。
  (11)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飞碟娱乐城门口。经被告人田男到现场指认证实,2005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其开粤AEXXXX吉普车载着被其勒死的王X香和张X强两人尸体从太和镇来到该处停车,在车上用汽油将车内各处和两人尸体上浇了一遍,在驾驶坐位靠枕位置的小枕头上浇了汽油后下了车,把枕头点着火,从驾驶位置车门扔进车内,见到车内起火后,就关门并逃跑。
  (六)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田男的供述,2004年5月,我在XX鞋村厂当司机,2004年7月,我因外出送货,迟了一点回厂,我与厂长张XX(田男的丈夫)发生吵架,此时老板张X辉回到厂里,说我和姐田女欺负其弟张XX,双方发生吵架,当时田女也在场。第二天,张X辉将我开除了。我认为张X辉没有良心,内心很气愤,2005年2月起,由于我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我的经历很不顺利,激起了对张X辉的不满,想到找东莞的朋友雷X兵帮我报复张X辉。2005年7月底,由于张经常外出,行踪不定,于是想到找张的妻子王X香下手,一是想报复张X辉,二是想抢点钱用,考虑到如果将事实讲给雷X兵听,他不一定肯帮我,就骗他抢一名很有钱的女人。2005年8月7日,我由于想知道王X香的行踪,我就打电话给我姐田女,称我想抢王X香,我姐听了不同意这样做。但为了达到目的,我就骗我姐说“反正这事不用我动手,我找人做,找的都是经常干那种坏事的人,一定没问题。就算出事,也不是我们动手做的,你怕什么。”在这之后,我又打了几次电话给我姐,我姐想到当初张X辉一点也不留情面把我赶出厂也就勉强答应了。然后我就去东莞找雷X兵,要他与我一起做。在此期间,我一直都有打电话给我姐田女,从田女口中获取王X香的行踪信息。2005年8月10日左右,我和雷X兵经商量来到王X香经常要路过的里水公园附近埋伏,由于在我姐那里得知王X香的弟弟在那里,所以我和雷X兵埋伏了两天也没等到机会下手,其中第二次伏击时,雷X兵接到与他同住的“三毛”打来的电话,他在电话中对雷X兵说:“没钱了,你要回来,不然把你的摩托车卖了。”因雷X兵怕自己的摩托车真给卖了,所以就回东莞了,第二天,雷X兵来电话说他不来了。2005年8月20日左右,我一个人回到里水,当时就下定决心一个人干。于是我又多次打电话给我姐问王X香的行踪,我姐又劝了我几次,但我不听。直到2005年8月25日左右,我从我姐那里获悉王X香的弟弟离开了,我就下定了决心要干了。2005年8月27日下午,我一个人在里水公园又等了很久也没见到王X香,我就发短信息问我姐“她怎么还不出来。”我姐回短信息称“今天星期六,她可能在厂吃完饭才回去。”当晚7时左右,才看到王X香驾驶一辆墨绿色丰田吉普车(车牌粤AEXXXX)搭着她儿子张X强开车从厂里出来,我上前拦停王X香,问她“去哪里?”王X香说“回家”,因我知王X香的家在桂城,我就借口说“刚好我也去桂城。”并要她带我一下,(即搭顺风车),王X香同意了,让我上了车,我就坐在后排座。由王X香驾车,张X强坐在副驾驶位。车行至桂江立交附近,我让王X香靠边停车,我就把张X强从副驾驶位置通过前排座中间空位拉到后排我的怀里,威胁王X香说“借点钱花花。”王X香看见我控制了她的儿子张X强,就顺从地从包内取出2000多元人民币、一条项链和两张银行卡给我,两张银行卡中一张是工商银行卡,另一张是建设银行,此外,还有一张是交通银行卡。我接过钱和卡后逼王X香说 出了密码“XXXX88'’。这时我害怕就这样放过这两母子,王X香会报警的,因为她认识我。我就让王X香把车开到了桂城XX公园附近一个偏僻无人地方,骗她们说把他们绑了放在车上我就走。 王X香也没多想,就按我要求从前排座椅中间空位跨到后排座,我就用事先在里水市场买来的红色塑料绳把王X香的双手反绑 了。我绑完王X香后又用同样方法绑张X强。我开车带着王X香母子俩(仅绑在后排座坐着)在桂城乱转,越转越担心她会报警, 就产生了找一个地方把王X香母子杀了的念头。在28日凌晨2时 许,我开车带着王X香母子俩转至海八路附近一个偏僻的地方停下车,从汽车前排座椅中间空位跨到后排座,用红色绳子勒住王春香的脖子,勒了约四、五分钟把王X香勒死了,我确认勒死王春香后,转而又用同样方法勒死了张X强。我将王X香尸体放在后排座坐上,把张X强尸体放在后排座踏脚位置,然后开车载着这两具尸体乱转。因没油,在平洲一个加油站加了油100元,后想到了要找一个地方买个油桶装上汽油然后,找一个安全的地方把尸体淋上汽油,再把尸体加汽车一起烧了。于是驾车到了广州嘉禾街一个加油站买了一个油桶和花30元把油加在油桶里的。接着又开车转入佛冈县、英德市、清远市,沿途寻找焚尸烧车的地点,但都觉得没合适的地方,就又怕尸体被人发现,就在清远市一个小商店里买了一张毛巾被把王X香、张X强的尸体盖起来。8月28日傍晚6时许,我把汽车停在太和广场,我用抢来的建设银行卡在一问邮政局的银联标志的柜员机上查询到该卡仅有170元就取出100元人民币,而工商行的卡因没有银联标志就没法提款。2005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我又驾车转到了嘉禾路段飞蝶”巴门口,见四下无人就把买来的汽油把整个汽车都浇了一遍,也把汽油浇在王X香母子尸体和毛巾被上,把油罐放在副驾驶位置上。然后点了火就跑了,2005年8月29日晚,我回到南海平洲,找到我的女朋友吴XX,并在梅园旅店开房住了一晚。8月30日上午10时许,回到南海里水取了行李,于当晚到坐火车回河南省XX县。2005年9月2日晚,我被公安人员抓获了。我将王X香母子 杀死后,我与姐田女说过此事。2005年8月30日上午11时,我打电话给姐田女,她说“事做得太残忍了”。
  经被告人田男辨认照片证实,被害人张X强、王X香,就是被其杀死后焚尸的人;被告人田女是其姐;雷X兵是曾与其预谋和守候,准备抢劫王X香财物的人,后因雷马兵退出而没有参与。

  2、被告人田女的供述,田男在2005年8月12日就向我了解我嫂子王X香的行踪,他说要报复张X辉而去搞王X香(即抢劫王X香)的钱来用,我开始劝他不要做,但田男一直坚持要做,并要我注意王X香平时的行踪,当时我想到王X香为人高傲,我对她也有很大的意见,心想教训一下她也好,默许了田男的想法。 从8月15日起,我通过发手机短信息的方法,将王X香的情况和行踪告知田男。8月27日,我将王X香和其儿子出厂的信息告知了田男。我用手机短信形式提议田男在王X香的脸上留点疤痕,因为田男抢她时肯定会搞伤她的。我的手机是小灵通,号码是8139XXXX。田男因被王X香的丈夫张X辉开除出工厂,因而怀恨在心,他对张X辉报复转移到报复其妻子王X香。我也有时通过电话问他怎么搞,田男叫我不要管,他还说过会连嫂子的儿子一起搞。8月25、26日左右的一天,田男发过一条信息给我,信息内容大概是这样:“他妈的,让她给溜了,其中有一个人上厕所,没有成功,就让她多活一天。”我看到田男发给我的信息后,我知道田男一定会致王X香于死地,而我本人也没有太多想,反正就随他怎么做吧。8月27日,田男发短信给我,问王X香回厂没有,我回复称,今天是星期六,王X香和她的儿子一起来厂了。田男就回复称,那就连她的儿子一起搞。当天下午6时许,我见王春香和她儿子出厂了,就发短信给田男,称去了。8月28日上午,田男发短信给我,称搞好了,不要怕。8月29日上午,警察来到工厂,知道王X香及其儿子出事了。我只知道田男出于报复而抢王X香的钱和搞伤或毁她的容之类的事,没有想过杀死王X香。
  (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
  1、湖南省民政厅出具的结婚证书证实,被害人王X香与原告于1995年6月5日结婚。

  2、佛山市公安局桂城街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王X香、张X强系母子关系,属城镇户口。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谷、罗X英的身份材料证实,两原告人的身份情况及两原告人均系农业户口。
  4、湖南省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原告人王X谷、罗X英已丧失劳动能力。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谷、罗X英提供的交通费票据证实因办理其女儿的丧事而支付的交通费。
  关于被告人田男及其辩护人提出参与抢劫、杀害、焚烧被害人王X香、张X强尸体的行为,是由同案人“三毛”、“王林”所
为,被告人田男只是向他们提供被害人王X香的行踪,被告人田男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现因同案人在逃,犯
罪事实尚未查清,不能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田女的手机短信内容证实了被告人田男在案发前与被告
人田女密谋抢劫被害人王X香的事实;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田男 的日记中反映了被告人田男的主观犯意;广州市白云区嘉禾三南
加油站员工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田男驾车前来购买油罐及加油的事实;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田男时,从其身上查获了被害人王春
香的三星手机,证实被告人田男抢劫被害人王X香的财物;公安人员在中国建设银行提取了被告人田男使用被害人王X香的银行
卡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一邮政局的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100元的明细帐单,证实了被告人田男使用被害人王X香的银行卡支取
现金的事实;公安人员在焚烧丰田吉普汽车及被害人王X香、张×强尸体的现场勘查中,在丰田吉普车的副驾驶室座位处发现一
个已开启的油罐,在汽车后座上及后座的脚踏板上分别发现被害人王X香、张X强的尸体及毛巾,在被害人张X强的颈部发现缠绕的红色塑料绳,这些勘查记录与被告人田男在公安机关的多次 供述相吻合。综上所述,被告人田男在公安机关的13次审讯笔录及亲笔供词中,均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 查获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相互吻合,其供述稳定,还有被告人田燕的供述予以佐证。公安机关侦破此案是自然的,没有发现刑讯逼供的情形,故被告人田男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上提出此案是由同案人“三毛”、“王林”所为,本案事实不清,不能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田女及其辩护人提出田女没有与田男密谋抢劫被害人王X香,其提供的手机短信与田男抢劫被害人王X香没有因果关系,要求宣告被告人田女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田女的手机短信息清单中提取了田女在案发前与被告人田男互发手机短信记录,该记录清楚地反映了被告人田女在案发前后与被告人田男通过互发手机短信息,密谋抢劫被害人王X香的经过,被告人田女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中对此均供认在案,被告人田男在公安机关审讯中也指证了被告人田女向其提供被害人王春香行踪的事实,两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吻合,被告人田女构成抢劫罪共犯的证据充分,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男、田女结伙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男
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后还焚尸灭迹,手段特别凶残,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对被告人田男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田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抢劫罪中,被告人田男提出犯意,准备作案工具,实施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田女向被告人田男提供被害人王X香的行踪,但其没有直接实施抢劫和分得赃款、赃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女的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田女被抓捕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田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辉、王X谷、罗X英提出的诉讼请求,经查,由于被告人田男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王X香、张X强,造成上述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提出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计赔,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此外,上述原告人还要求被告人田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当,经查,被告人田女主观上不明知被告人田男杀害被两被害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杀害两被害人的行为,两被害人的 死亡与被告人田女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该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述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被抢的人民币2000元及被毁的车辆损失费,经查,精神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而被抢的人民币2000元也未能追缴,被毁车辆丰田霸道吉普车的车主不是原告人张X辉本人,主体不适格,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田男、田女及其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第、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广东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田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2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田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辉、罗X英、王X谷的经济损失包括:被害人张X强的死亡赔偿金272540元、被害人王X香的死亡赔偿金272540元、丧葬费10569元、原告人 王X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0371元、原告人罗X英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2963元、交通费4100元,合计人民币583083元(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   梁X
代理审判员  简XX
代理审判员  江XX
书记员  曾XX
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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